□ 通讯员 杨青青 记者 徐荔
实践中,子女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比较常见的。赡养协议增加了赡养制度的灵活性,是解决赡养问题的有效方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就认为,赡养协议并不能完全免除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案件回顾>>>
年近九十的陈老先生有四个子女,多年前,陈老先生的妻子就已去世。2017年,陈老先生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年后,陈老先生的子女因为老人的生活费及医药费分担等问题闹上了法院。
原来,1999年,陈老先生曾与子女签订过“家庭问题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家庭意见”),其中载明:“……自陈老二搬出后,父母的赡养、护理及寿终以后等全部费用及事项陈老二均不负担……父母有生之年的生活居住费用(房租、水、电、煤等)由陈老大全部负责……”
而后来,由于陈老先生身体情况发生变化,所需的保姆费增加,医药费也变多,陈老先生的养老金不足以承担这些费用。但陈老二、陈老三却认为“家庭意见”有约定,所以不愿意分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家庭意见”能否免除陈老二和陈老三的赡养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虽然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比如该案中的“家庭意见”也是经过陈老先生盖章确认的,但是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任何形式的赡养协议都不能完全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因此,陈老二对陈老先生的赡养义务不因“家庭意见”的签订而得到完全免除。而且这份“家庭意见”签订于1999年,时间较久,陈老先生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需的赡养费用有重大变动。从这个角度来看,陈老二、陈老三也应承担赡养的责任。
此外,“家庭意见”中约定由陈老大负责的是陈老先生居住方面的费用,而非全部赡养费,陈老大也否认愿意承担全部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陈老先生生活所需在扣除其养老金后的不足部分及另外的医药费应由四子女分担。
说法>>>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如何处理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法律上,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虽然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但赡养人之间仍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并不当然拘束被赡养人。只有赡养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被赡养人的意愿时,赡养协议才可能有效。例如本案中,赡养协议中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条款,就因违反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一法律规定而无效。
同时,即使赡养人间订立了赡养协议并且经过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比如父母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致医疗费等支出增加,父母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在被赡养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对赡养义务进行再次分配时,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赡养人在生活、居住、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在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上,既可以通过金钱的方式支付,也可以通过实物的方式支付。有多个赡养人的,各子女应共同承担赡养费用。
当然,赡养义务的履行,也不限于经济上的供养义务,还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例如将被赡养人接到家中共同生活、经常探望被赡养人等。
法官建议如下:
● 赡养老人本应尊重老人意见。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首先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老年人在签订后知情的,也可以对赡养协议进行追认。赡养人之间对赡养义务有争议或者老年人提出要求的,赡养人或者被赡养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主持签订赡养协议,并监督赡养协议的执行。
● 正确认识赡养协议的性质。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尊老爱幼的美德都不会因赡养协议的签订而消灭,我们应当认识到赡养问题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有伦理、有道德、有法律基本义务的要求。认可赡养协议的效力,仅仅是尊重一定限度内家庭就赡养问题所作的协商,而赡养义务从不会因这种安排而被免除。因此,赡养协议应当避免完全免除部分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
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协议免除。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未尽抚养义务、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财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鼓励多种形式的赡养。基层组织日常要充分宣传赡养形式的多样性,鼓励子女从经济资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个方面赡养老人,考虑老人的特殊需求;引导多子女家庭分工协作,共同照顾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