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随意出借微信、支付宝账号等交由他人使用,不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能得到保障,甚至可能被起诉至法院。2025年3月,王先生被小红书上一篇“95金”减肥食品的推广信息吸引,随后与卖家在微信敲定交易,分两次支付1900元购得四盒产品。可食用后身体不适,仔细查看才发现竟是“三无”产品。王先生依据《食品安全法》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结果对方却声称只是转借了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收款码,并非真正的卖家。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服用减肥食品后身体不适
2025年3月,王先生因生活需求,计划购买减肥类食品。偶然浏览“小红书”平台时,他看到了关于“95金”减肥食品的推广信息,随后与该信息的发布者取得联系,双方初步沟通后,决定转入微信平台进一步洽谈交易细节。沟通中,王先生与卖家约定,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四盒“95金”减肥食品。2025年3月29日、4月5日,王先生分两次通过微信确认订单后,按照对方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了货款,两次付款合计1900元。随后,王先生收到了这四盒“95金”减肥食品。
本以为能通过食用该食品达到预期效果,可王先生服用后不久,便感到身体不适。此时,他仔细检查商品外包装,发现这四盒“95金”竟无任何中文标签,而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等关键信息均未标注。王先生当即通过微信与卖家交涉,要求对方给出合理解决方案,可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王先生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涉案减肥食品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先生将卖家小宋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900元,并赔偿19000元。
家长称女儿非实际卖家
庭审中,双方就“小宋是否为实际卖家”这一核心争议展开激烈辩论。作为法定代理人,小宋的父亲宋先生辩称,自己的女儿并非涉案“95金”食品的实际卖家,仅是账号转借者。“我女儿是在校学生,去年3月在小红书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卖减肥食品的人,对方说借她的微信账号沟通客户、用支付宝收款码收钱,事后给10元好处费,我女儿一时糊涂就同意了。”宋先生表示,涉案交易的沟通、收款均由实际卖家操作,小宋在收到王先生支付的1900元货款后,扣除10元好处费,已将剩余的1890元转给实际卖家。
“我女儿对涉案食品的质量、来源、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都不知情。”宋先生进一步解释,由于发现女儿转借账号后担心有风险,他已经删除了女儿的“小红书”账号及相关聊天记录,导致无法提供实际卖家的身份信息、转款记录等直接证据。但王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卖家的沟通口吻、对商品的介绍方式,与小宋作为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表达习惯完全不符,“这足以证明和王先生聊天、交易的不是我女儿。”
宋先生还提出两点抗辩意见:一是即便法院认定女儿为名义上的卖家,作为法定代理人,他对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追认;二是王先生仅称食用后身体不适,却未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无法证明不适与食用涉案食品存在因果关系,“怀疑对方不是单纯维权,而是想通过诉讼牟利,甚至可能和实际卖家串通,故意坑骗我女儿。”
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95金”减肥食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的标志要求;与王先生沟通交易的微信账号、收取货款的支付宝收款码,均为小宋实名认证所有。
法院:应退款但不支持十倍赔偿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小宋主张其非涉案纠纷的卖家,因未能举证,法院难以采信,故应认定小宋卖家身份。
尽管王先生支付了货款、小宋履行了交货义务,完成了买卖合同买卖各方各自的义务,但小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所谓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指的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断能力相匹配的法律行为,即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综合考量。小宋的出售减肥食品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判断能力不匹配,且其法定代理人也不予追认,故应认定涉案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故应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王先生要求小宋退还货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鉴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先生应将涉案商品予以销毁,不得流入市场。
至于惩罚性赔偿金,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以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构成要件,小宋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要求其知悉与其年龄、智力、判断能力不匹配的食品经营者的职责和风险,显属苛刻。因此,王先生主张惩罚性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对此难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宋退还货款1900元,未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