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业涉刑的司法应对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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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保险法研究所所长

  丁艳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李小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吴允锋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文伯书院副院长

  近年来,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涉嫌保险诈骗、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上海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侦办了一批涉保险中介案件,惩处了一批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犯罪人员,形成了一定治理效果。

  但在实务中,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督查工作和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了一些关于证据审查、行为定性甚至法法衔接的难题。

  激励约束管理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处罚不到位

  李伟群:当前保险中介行业涉刑风险高发,存在多方面原因。

  一是对传统销售行为的激励约束管理尚有不足。当前制度下,投保人交完保费后,在短时间内保险中介机构就会将佣金发放至代理人,从而为代理人操控虚假投保、投诉退保等非法行为提供了空间。

  二是保险代理人专业化程度不高。保险代理人考录门槛低、专业要求低、考核要求低,部分保险机构、中介机构盲目扩张而疏于管理教育,从而导致国内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整体呈现规模大而不强、素质良莠不齐的态势。在此情形下,有部分保险代理人缺乏风控意识,在不法分子的诱导、唆使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保险机构处罚不到位。在当前尚未构建全面打通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情况下,不同保险机构、中介机构对劣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尚未完全贯通,佣金追返、违规处罚、行业禁入等机制不够健全。保险代理人实施保险欺诈行为的潜在收益高、机会成本低。

  行刑证据衔接未完全协调协同治理有待进一步提升

  丁艳雯:实务中,我们发现保险中介涉刑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管理链条加长、管理能力不足。

  二是个别保险中介机构自身不具备完整的风控能力。

  三是长期寿险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导致防范措施难以奏效。

  四是基于保险法的行政处罚,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主观恶意强但又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难以形成威慑作用。

  而在行政监管督查工作中,我们主要发现下面几个问题。

  一是行刑证据衔接尚未完全协调。保险监管工作在搜集相关证据过程中,多以行政证据证明标准来搜集证据,但是在司法工作中,司法机关对于证据的程序性要求、实质性要求与监管部门确有不一致,导致沟通成本、侦查成本大为增加。

  二是协同治理有待进一步提升。法律对监管部门的职能赋权并不包括强制执行权,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开展线索稽查、证据扣押、赃款冻结等违法犯罪初查工作,仅能对相关线索做形式审查,案件办理效果与政策理念、执法初衷尚不能完全相符。

  三是法法衔接尚未畅通。我国保险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基本概念、定性构成、行为认定等多方面缺乏法法衔接工作中的权威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导致监管部门、行业及机构甚至司法机关在“释法”和“适法”上存在双重难题。

  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和民事程序之间的协同

  李小文: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主要围绕证据和定罪的问题。

  一是证据问题。随着金融犯罪形态越来越复杂,涉及主体越来越多,利益链越来越长,在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后,不论公安机关还是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都难以彻底打通上下游证据链路,导致证据审查及行为评价都会存在挑战。

  二是定罪问题。部分行为属于刑民交叉行为,在是否有必要定罪惩处上确有争议。以“强迫”退保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为例,部分代理退保的中介可能有着长期保险从业经历,对保险合同中的“痛点”“堵点”有着清楚的认知,利用保险机构对被投诉、约谈甚至取消业务经营许可的担心来“强迫”保险机构全额退保。如果我们对强迫交易罪按常规去理解,应该是强势方强迫弱势方来完成交易,而我们通常认为金融机构是强势方,消费者是弱势方,这就会导致持有不同立场的当事方产生差异化理解和认识分歧。

  吴允锋:保险中介涉刑案件的“法法衔接”问题,核心在于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和民事程序之间的协同障碍,涉及证据转化、责任竞合、程序协调等难点。

  一是行刑衔接问题。首先,保险中介涉刑案件移送标准模糊,比如代理退保诈骗、虚构保单骗佣等行为的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界限不清,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或危害性评估差异被滞留行政程序,未及时移送刑事立案。其次,行政证据刑事转化受限,比如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书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为刑事证据使用,但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需公安机关重新收集,易因证据灭失或证人翻供导致定罪困难。

  二是刑民交叉问题。首先,“先刑后民”导致权益悬置。

  比如,涉众型保险诈骗案件中,被害人需待刑事程序结束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间赃款可能已经被转移,挽回损失困难。其次,刑民责任交织导致案件处理难度上升。部分被害人为获取全额退保而配合保险黑产中介伪造材料,自身还可能涉及刑事违法,因被害人过错导致刑民责任交织,增加案件处理复杂度。

  (主持人: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强;发言整理: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叶子祥  王嘉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