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与学警冲向火场救人 见义勇为牺牲家属获赔偿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0月20日 屠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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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融力天闻(常州)律师事务所  屠振朝

  一位民警和一位学警去异乡走亲戚时,所住大楼的一楼在半夜突然发生火灾,两人毅然从10楼冲下楼去救人,但是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来……

  而引发这场火灾的住户却从未表达歉意,两位见义勇为英雄的家人委托我起诉,希望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火场救人牺牲

  2023年年底,一位之前的当事人万先生联系我,说他一个老乡的叔叔和堂哥从江西到江苏泰州走亲戚,晚上就住在亲戚家。当天半夜1楼发生火灾,火势向上蔓延,住在10楼亲戚家的两人听到有人呼喊“救命”,披上衣服就要去救人,亲戚劝他们别去,但两人匆匆出了门,这一去就再也没能回来。

  亲戚再看到两人已经是一小时以后,消防人员把两人从火场抬上救护车送到医院急救,但他们最终都因为窒息而身亡。

  第二天,万先生带着老乡来向我进一步介绍情况。他们告诉我,这两人一个是江西崇义县的民警张帆,一个是江西警察学院的学生张锴。相关部门已认定张锴属于见义勇为,因为张帆是在职民警,江西崇义县公安局也认定他属于因公牺牲,两人的抚恤金都已经发放。

  同时,消防部门经过调查,认定这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105室西南侧房间内,起火点位于西南侧房间内床北侧近地面处,起火原因为周某遗留火种引燃房间内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

  然而,引发火灾的周某既未对死者家属道歉,也未受到任何惩处,死者家属对此表示愤慨,要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听完上述情况我告诉他们,如果这起火灾的确是意外失火,可能确实难以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作为家属,可以考虑通过民事途径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在初步沟通后,万先生唏嘘地感慨道:“警察真的跟我们不一样,我们遇到这么危险的事情可能就真的躲了,他们想都没想就冲上去了……”

  家属起诉追责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首次将受益人补偿责任从“道德鼓励”(可以补偿),升级为“法定义务”(应当补偿),填补了之前相关法律的空白。

  但是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我也发现,当时能查找到的相关案例并不多,其中有几起都是因为救助溺水者导致自己死亡的案例,有些还是《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院最终判赔的金额普遍不高。

  但在进一步思考这起案件时,我也感到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首先,《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规定的是受益人对见义勇为人“可以补偿”,而《民法典》实施后则规定为“应当补偿”,这一差别无疑也应当在赔偿数额上有所体现。

  其次,不同案件中危险源的情况不同。在溺水案件中,危险源并不是由侵权人或受益人创设的,但是在这起失火案件中,火灾是由侵权人或受益人直接引发的,也就是危险源是由其直接创设的,存在直接过错,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

  经过与张帆、张锴家属的直接沟通,由张帆和张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以导致火灾的住户周某和妻子姚某作为侵权人和可能的受益人作为共同被告,我们提起了诉讼。

  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时候,因为可以在住所地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之间选择更高的标准计算,我选择了以更高的江苏省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起诉时,我额外说明了情况并提交了“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法院对该案免除了诉讼费。

  还原火灾缘由

  由于本案房屋权属情况较为复杂,周某等人的住址信息也难以确定,我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走访工作,法院法官也进行了寻访,最后终于完成了送达。

  调查过程中,我还来到火灾现场,看到失火房屋门口贴着一张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告,楼道内明显被大面积清洗过,但是从被烧毁的监控和被熏黑的线路面板上,还是能看出当时火势之大和烟雾之浓烈。

  阴沉的楼道里,从楼梯往上走两层,就是张帆和张锴被浓烟熏倒的地方。在黑漆漆的楼道内,我环顾现场,心中默念一句:英灵永存!

  我想,我办理这起火灾引发的索赔案,就是为了让逝者安息,让生者相信公平和正义。

  开庭当天,被告方主要从两个方面做了辩解:

  第一,张帆作为在职民警认定的是因公殉职,被告认为不应适用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及相关规定;

  第二,被告认为须核实“见义勇为人在当地政府是否享受了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的全部奖励和保护措施,甚至可能出具了相关的书面保证”,以防止重复受偿的情形。

  对此,我在法庭上拿出了《江苏省见义勇为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民政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说明张帆的在职民警身份导致其在见义勇为的基础上升格为“因公殉职”,因此,本案的案由和法律适用不存在问题。

  对于第二点,我也提前做了准备,在法庭辩论时针对性地辩驳:“在法理上,人损不同于物损,不适用填平原则,被告代理人反复提及抚恤金的发放情况,原告代理人认为因公殉职抚恤金及见义勇为的奖励金都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对因公殉职和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充和奖励,并不是说国家和社会代替侵权人进行赔偿,国家和社会没有这个责任,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后果。”

  庭审中,我向被告周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提问,审判长也补充询问了一些细节问题。

  通过周某的回答,我们基本还原了当晚的事发经过:周某当天晚上回到家后炒了几个菜,自己在房间喝酒抽烟,抽完的烟扔在床头的奶茶杯里。周某以为奶茶杯里有水,结果半夜床头起火,他被烟呛醒后逃了出去。火势扩大后,张帆、张锴听到有人呼救,从10楼走楼梯赶往火灾现场,结果被浓烟熏倒在2楼的楼梯上,再也没有起来……

  如愿获得赔偿

  在整个庭审及庭后双方的调解过程中,律师替被告方表达了歉意,但被告本人都没有任何道歉的表示。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对本案做出判决:周某分别向两家受害人家属赔偿501424元,姚某分别向两家受害人家属赔偿125356元。

  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也对法院和我的工作表示了感谢。

  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两位英雄见义勇为的情节,“警察,真的跟我们不一样”的感慨,还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热忱与尽职尽责,都让我在办案过程中感受到了这个社会的正能量。

  本案判决生效后,我将这起案件作为一次法律援助对待,把律师费都退还给了当事人。

  正如电影《寻梦环游记》中提到的,斯人虽逝,但会因为人们还记得他们而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