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范婷婷 记者 徐荔
母亲去世,本该由父亲和兄弟姐妹继承的房屋份额没有及时分割处理,本以为父亲还住这套房里就不会出“幺蛾子”。没想到,父亲后来再婚,在子女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和再婚妻子变更了房屋产权份额……父亲去世后,继承问题引发官司。父亲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再婚老年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该怎么做?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给出了解答。
案件回顾>>>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购买了本市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老伯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房屋未进行分割处理,仍由张老伯居住。2008年张老伯与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也居住在这套房屋内。2022年,两人在没有告知张氏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原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老伯占20%,刘某占80%。
2023年1月开始,刘某多次带张老伯至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张老伯智力已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茨海默症。2024年2月,张老伯去世,张氏四兄妹认为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老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张老伯妻子去世后,继承人张老伯和四个子女尚未对她的房屋份额继承前,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张老伯与刘某擅自变更登记,侵犯了子女合法权益,且根据病史资料,张老伯之前已智能减退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张老伯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确认该变更行为无效。张老伯60%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和四个子女继承。鉴于刘某作为配偶与张老伯多年共同生活的贡献,刘某可适当多分遗产。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市场价值为200万元的共识及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四子女按份所有,并各支付刘某折价款10万元。
说法>>>
静安法院法官白云介绍,该案争议最大的点是张老伯办理房产变更手续的时候是不是头脑清楚,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病历显示,张老伯已经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数年,在办理房屋过户产权登记手续的时候,他是否知道要把房屋的产权份额变更给对方就很重要。如果张老伯被证实在产权变更时已经有认知障碍,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产权变更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
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通过两种方式判断老年人是否有认知障碍,能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第一种方式,法官会对当事人的病历进行审查,或者询问医生和当事人周围的朋友,参照当事人的病史情况鉴定。第二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进行回顾性鉴定,就是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部门,结合当事人目前的情况、当时的病历等,进行专业性的某个时间段的回顾性鉴定。
该案中,法院认为张老伯当时已经患病数年,结合病史材料,综合各种因素已经能够认定他办理房产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时,不能够认识到是把房子的份额给现在的妻子刘某,所以判定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而该案判决的依据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从被继承人张老伯的妻子去世时,遗产开始继承,这时就算张老伯和子女没有要求分割其遗产,财产本身也是属于大家共有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张老伯妻子去世之后,她的份额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继承。
法官提醒,老年人再婚时,可以对再婚前双方各有多少财产,做婚前财产公证,并对日后财产处置做约定,如此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而作为继母的刘某如想要继续居住在相关房屋,可以与张老伯的子女商量,由他们设立居住权,给刘某一定的补贴,让她既有房子住又能拿到所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安享晚年,等继母去世之后,子女再处理房屋。实践中,法院就有过类似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