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前夫暴力相向 能否申请保护令?

让法律成为隔绝暴力的“安全屏障”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2月02日 朱永好/姜叶萌

  □  通讯员  朱永好  姜叶萌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刚过去不久,虹口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的三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拆解家暴维权中的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家暴?谁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后遭遇纠缠施暴该怎么办?解读真实案例,梳理维权路径,让法律真正成为隔绝暴力的“安全屏障”。

  妻儿遭遇家暴,只能忍气吞声?

  张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多年,育有儿子小赵。这个本该温馨的三口之家,却在一次次报警记录中显露出裂痕——2016年、2022年,张女士曾两度因遭受丈夫殴打报警,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赵先生存在家暴行为。然而,告诫书未能阻止暴力延续。2023年,张女士再次报警,身上又添新伤,小赵更是被赵先生打得颈椎受损。这一次,张女士带着儿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只想安心生活,不再担惊受怕。”张女士在法庭上道出诉求,要求禁止赵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自己和亲属,并责令其搬离共同住所。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先生多次在家庭矛盾中情绪失控、动手打人,致妻儿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支持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申请。申请的其他限制措施,因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

  

  说法>>>

  谁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是未成年人受到家暴,或者是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

  法官提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受害人应注意在第一次受暴或危险出现时就及时报警、固定证据。除了告诫书,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目击证人证言、短信或微信记录等均可作为辅助证据。对于未成年人,法院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确保其身心安全。

  离婚诉讼期间遭遇施暴,如何守住安全底线?

  小王、小美是一对年轻夫妻,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婚姻在一次次报警记录中走向破裂。2018年起,小美多次报警称遭受丈夫殴打,2019年1月,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认定小王存在家暴行为。本以为告诫书能让丈夫收敛,没想到却是更激烈的报复。2019年12月,小美首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因小王承诺不再骚扰而撤回申请。然而,2020年9月,双方再次因接送孩子发生激烈冲突。2021年开始,小王竟到小美工作单位拉横幅诽谤,还闯入其住所泼洒红色油漆,让小美陷入持续的恐惧与困扰。小美再次走进法院,请求法院禁止小王实施暴力、骚扰、跟踪等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王在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后,不仅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最终裁定,禁止小王对小美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王骚扰、跟踪、接触小美。

  说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官提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即便夫妻一方存在离婚过错,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实施家暴。对于反复实施家庭暴力、屡教不改的施暴者,法院将依法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离婚过错,另一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该家暴情节还可能影响加害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

  离婚后仍遭暴力,还能申请保护令吗?

  邵阿姨与徐阿伯于2014年协议离婚后,因经济原因仍共同居住在二十多平方米的公房内。婚姻关系结束了,但多年的积怨未消,争吵不断。

  2021年2月,因为冲突,激动的徐某将邵某从三楼窗口推下,邵某因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徐某因此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理。但是之后,徐某多次威胁“要放火、杀其放血”,让邵某终日生活在恐惧中。因此,邵某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禁止徐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已离婚,但属于共同生活的人,徐某曾对邵某实施残害身体的家暴行为,现虽未实施该类损害邵某身体的行为,但徐某言语威胁恐吓邵某,导致邵某生活在恐惧之中,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因此裁定禁止徐某对邵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向其送达裁定书,进行口头教育和训诫。

  说法>>>

  离婚后还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不仅夫妻之间,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等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都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根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此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预防与制止家暴的临时性、紧急性、有效性的措施,但是并非永久的“护身符”,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失效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执行中,若加害人违反相关禁止令,法院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上述案件中,法院与多部门共同监督裁定执行情况,后经回访,相关施暴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