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
□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王丹丹
债务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成为法律适用的难点。《民法典》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财产处分行为损害债权的实现。
如何准确界定债权人撤销权、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救济工具的适用边界,并协调其与婚姻自由、家庭财产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撤销权针对个人债务
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决定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先决问题,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设置了截然不同的救济路径。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最为充分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此规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系连带责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裁判,仅解决夫妻内部的财产归属与债务分担问题,并不产生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因此,债权人无需介入债务人的离婚程序,也无需诉请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直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强制执行。
但是,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债务人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将其本应享有的财产份额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配偶,将直接导致其个人财产的非正常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此情形下,债权人享有寻求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的正当利益。
然而,撤销权能否行使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行使,需进一步根据财产分割的具体形式进行判断。
离婚协议的撤销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虽依附于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行为,但其本身具有财产契约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为债权人撤销权在离婚协议中的参照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合法有效且成立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
(2)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实施了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
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债权人撤销离婚协议中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
在认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不合理性”时,法院会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97号案所述,需审查财产分割是否严重偏离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一方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债务却分得极少甚至未分得财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这也体现了对离婚协议特殊性的尊重。
离婚调解书的撤销
离婚调解书虽为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但其内容本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面临一个困境:其本可依据《民法典》对协议本身行使撤销权,但因该协议内容已被生效调解书所确认和固化,导致其撤销权在事实上无法行使。
对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0条之规定为审判提供了参考。一般来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
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应当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10484号案中,债务人左某与张某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共有房产拍卖后的剩余款项全部归张某所有,债务则由左某承担。一审法院以债权人不符合第三人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但二审法院认为,该调解书的财产处置约定明显降低了左某的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黄某的债权,导致黄某本可享有的撤销权无法行使,故改判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调解书中的相关条款。
与离婚案件调解书不同,离婚判决书中的财产分割方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司法裁判,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意志,而非当事人的自由处分,且其对离婚财产分割一般具有公平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这样的观点,即普通债权人对于离婚判决书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当然,如果债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配偶通过虚构债务、隐匿证据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从而获取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判决,则可以通过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等途径进行救济。
及时采取措施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撤销债务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方案,主要取决以下两点:
第一,债务性质是决定性因素。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已提供充分保障,债权人应直接向原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无需亦不能诉请撤销财产分割。对于个人债务,债权人则享有撤销权行使的空间。
第二,财产分割形式决定救济路径。在个人债务背景下:
首先,对于《离婚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其次,对于《离婚调解书》,因生效文书的阻碍,债权人需转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后,对于《离婚判决书》,因其体现司法裁判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撤销,仅能在特殊情形下寻求非常规救济。
作为债权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尽可能明确债务性质并设置担保。在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时,应准确识别债务性质与分割形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选择正确的诉讼路径,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