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马腾
街上二人发生冲突,一人突然捡起铁锤欲伤人,危急时刻路人将其扑倒制止。但事后行凶者竟将路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被扑倒受伤的损失。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正当防卫认定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邱先生父亲在自家店铺门口与楚先生发生口角。双方争吵过程中,矛盾愈演愈烈,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邱先生见此情形,冲上前用拳头击打楚先生头部,随后又弯腰捡起地上的铁锤,意欲锤击楚先生。危急时刻,一旁路过劝架的全先生立刻将邱先生扑倒,并从身后将其抱住,导致邱先生手掌不慎被铁锤硌伤。
邱先生认为,全先生扑倒他的行为导致了他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全先生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类费用合计12万余元。
全先生辩称,当时邱先生拿起铁锤欲击打楚先生,情况紧急,自己为防止事态恶化,遂上前将邱先生扑倒在地。其对邱先生受伤的事实不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应属于见义勇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邱先生介入其父亲与楚先生之间的肢体冲突,不进行劝阻,反而对楚先生进行殴打激化了冲突,并捡拾铁锤意欲升级冲突。考虑到邱先生捡拾铁锤前正在拳击楚先生头部,此时其对楚先生突然升级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全先生及时将邱先生扑倒,防卫的方式和程度也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对于造成邱先生握持铁锤的手掌被锤柄硌伤的情况,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若放任事态发展,可能会对楚先生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邱先生则会因此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全先生的行为不仅仅是保护了楚先生,更是“挽救”了邱先生。邱先生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正当防卫并非鼓励以暴制暴,而是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适度”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法律将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一方面是对暴力侵害的严厉否定,不法侵害者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应自担风险,不得转嫁于正当防卫者。另一方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肯定与鼓励,在无法及时寻求公力救济的危急时刻,公民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安全的行为理应获得法律保障。需特别提醒的是:防卫绝非无界限,防卫手段要与不法侵害强度匹配,若超出必要限度,则可能从“正当防卫”变为“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