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开“马甲店”蹭名牌?

法院:任何打“擦边球”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2月23日 刘嘉雯/徐丹阳/王极玮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徐丹阳  王极玮

  为在平台上多开一家店,超市老板在获得品牌授权后,用亲戚名字挂新执照,一家实体店却冒出两个线上超市。加盟店另起“灶炉”,是否构成侵权?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同一家线下门店授权,不算侵权?

  H公司经营着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连锁超市品牌,其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声誉和市场辨识度。

  该公司在某线上平台发现,B公司经营的线上店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商标正经营一家名为“H超市”的线上店铺。经查询,B公司经营店铺的注册地为某路某号甲室。

  H公司认为,B公司店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主张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万元。

  审理中,B公司辩称,其线上店铺与A公司开设的线上店铺,皆对应同一家线下超市,而A公司线上店铺已有授权。并且,这家线下超市实际在相邻且打通的某路某号甲、乙室两家门面经营。其中,B公司在甲室注册,A公司则注册在乙室,相应的线上店铺也分别与上述地址对应。对此,H公司认可其曾向A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授权的网点地址明确为某路某号乙室。

  此外,B公司还称,该公司店铺的店长顾川同时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川在A公司线上店铺已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亲戚顾淼的名义注册成立B公司。此后,B公司又在线上平台开设另一家新店,原因是“多一张营业执照,可以多开一家店,多赚一些钱。”“这怎么算侵权呢?”

  “打擦边球”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是市场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依法获得授权使用他人商标是常见的商业合作形式。商标授权使用具有明确的边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通过开设“马甲店”或“傍名牌”等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中,虽然A公司获得了H公司的商标授权,但授权范围应限于A公司及其自身经营的店铺。在一墙之隔外注册B公司同样以“H超市”名义开设新店铺,这种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以“多一个营业执照,多开一家店”的形式变相扩大商标适用范围,实则是采取“打擦边球”、开设“马甲店”的方式,规避许可合同约束的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未经授权在线上开设店铺并使用H公司的商标,该店铺线上线下均为超市零售业务,与H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完全相同,具有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高度可能性。且涉案人员在明知其中一个公司依法获得授权的开设线上、线下店铺的情况下,再成立一家公司开设网店,显然具有更高的主观恶性。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超市在线上平台上以“H超市”名义开设店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依职权调取B公司线上店铺的销售情况显示,该店铺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产生的交易结算总额为1.6万元。最终,经虹口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认可其行为构成侵权并向原告赔偿,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