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持有某水蜜桃证明商标的水蜜桃桃农协会,意外发现电商购物平台上一家网店正在销售使用其商标的桃子,甚至还使用了虚假的销售授权书误导消费者。桃农协会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该案委托至上海徐汇区言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最终以“授权书”这一核心证据为突破口,以法律为标准辨别是非,以数据为工具还原案件真相,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使用虚假授权书误导消费者
某水蜜桃桃农协会是“XX”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XX”桃子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并获评“驰名商标”。
桃农协会诉称,某贸易公司在某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桃子,于商品标题、商品介绍图片等多处使用“XX”字样,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某贸易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了虚假的销售授权书,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原告商标的品牌价值与经济利益。
据此,桃农协会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法院经审查后将该案委托至上海徐汇区言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销售授权书已过期?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调解员首先就被告是否持有真实销售授权书进行核实。被告提供了一份由桃农协会出具的销售授权书,有效期为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原告确认该授权书真实,但强调其仅适用于2022年,涉嫌侵权商品于2023年7月被取证购买,因此该授权书不能作为其销售行为的合法依据。
《“XX”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XX”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和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标准的种植者,才可申请使用“XX”证明商标。原告称正品XX水蜜桃因品质特殊,都是直采直发,而被诉侵权商品发货地不在使用“XX”证明商标的商品生产地域范围,且商品不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这一点在被诉商品链接下的买家评论中也有所体现。公证书所附照片亦显示,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存在损坏情况。由于被告无法提供2023年的有效销售授权,其在商品链接标题、商品展示图等多处使用“XX”标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商品销量多为“刷单”所致?
经过调解员阐明,被告认可其行为构成侵权,但辩称店铺售卖商品销量多为“刷单”所致,真实销售金额仅有4万元左右,并未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然而,根据原告取证公证书显示,被告共售卖1.8万件商品,每件商品60元,销售金额达108万元。随后,被告提供了以1元单价刷取1.7万件销量的相关证据。
经调解员向电商平台调取实际销售数据,证实被告所述的“刷单”情况基本属实,双方当事人就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被告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原告在最终赔偿金额上予以酌情减免。在双方对侵权事实无异议的基础上,经调解,原告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实际获利及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免赔偿额,最终双方以1万元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
本案以“授权书”这一核心证据为突破口,有效揭示了被告行为表面合法性背后的实质缺失。同时,又以地理标志为标准,从产地溯源、品质对比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在完整数据链支撑下,侵权事实清晰无争议,案件最终调解成功。和解方案兼顾了法律的严肃性与调解的人文关怀,彰显多元解纷机制的实践价值。
本案的化解为类案提供了一条可借鉴的调解路径:以法律为标准辨别是非,以数据为工具还原案件真相,以保障民生为根本立场促成矛盾调和。和解方案在落实知识产权刚性保护的同时,亦考量了小商户的实际生存状况,实现了规则捍卫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越性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