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阿姨在岗摔骨折 认为校方应承担责任

调委会:责任主体应为劳务派出方
上海法治报 2025年12月23日 章炜

  □  记者  章炜

  2025年10月18日清晨,受上海一家科技有限公司指派,刘女士在其承包运营的奉贤区小学食堂内作业时意外摔倒,经诊断为腕部损伤、桡骨远端骨折。因赔偿责任主体认定及金额分歧,刘女士家属与校方协商无果,纠纷陷入僵局。近日,经金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通过实地勘查、证据收集、普法释理及多轮“背对背”“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刘女士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

  责任主体到底是谁

  2025年10月18日清晨,刘女士在食堂内工作时不慎意外摔倒。随后,刘女士自行前往奉贤区中心医院就诊,花费医药费等近千元。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家属多次找到校方讨要说法,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由此引发赔偿纠纷。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迅速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员袁佳第一时间前往食堂,实地查看事故现场,向当时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事发经过,全面了解情况。在首次会议上,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刘女士情绪激动,她强调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校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校方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元。刘女士还表示,受伤后她无法正常工作,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后续还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生活陷入了困境。

  对此,调解员首先向刘女士进行普法释理,明确指出虽然其工作地点在学校,但雇佣协议是与科技公司签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的责任主体应为该科技公司,而非校方。

  而科技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则辩称,公司一直强调安全操作规范,已为员工提供了必要的劳动条件,事故现场地面并无水渍等可能导致刘女士摔倒的直接因素,刘女士摔倒并非公司直接过错,不应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现场气氛紧张,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引导公司方正视责任

  面对这一情况,调解员意识到,要有效化解矛盾,必须兼顾法律规定与情理考量。一方面,调解员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告知科技公司,作为雇主,对刘女士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引导公司方正视自身责任。

  另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与难处,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调解员对公司负责人说道:“如果您是刘女士,在为公司工作时受伤,生活陷入困境,您希望得到怎样的对待呢?”同时,也提醒刘女士要理性看待赔偿问题,提出的赔偿诉求需有合理依据。

  为打破调解僵局,调解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分别安抚双方情绪,梳理争议焦点,逐步缩小分歧。随后,组织面对面协商,积极搭建沟通平台。

  随后,调解员提出了折中的调解方案:由科技公司承担刘女士的全部医疗费用,并按照其平均工资水平支付三个月的误工费。此外,再给予刘女士三个月的营养费、护理费补偿,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7000元。该方案既充分考虑了刘女士受伤后的实际损失和生活困难,也兼顾了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场持续多日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中,若雇主能进一步优化食堂地面防滑处理、规范食材搬运流程,或许可降低事故发生概率。雇主需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为雇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与必要防护设备,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操作规范教育。

  雇佣双方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安全责任等关键事项,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事实雇佣关系中的责任界定同样需以法律为依据,因此日常工作中需留存雇佣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均应增强法律知识储备。雇主应知晓需承担雇员工作期间受伤的赔偿责任,主动规避法律风险;雇员则应明确维权途径与合理赔偿范围,避免过度维权或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