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平替”保险 理赔“空头支票”

青浦法院审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06日 刘嘉雯/许义诚

  □  见习记者  刘嘉雯

  通讯员  许义诚

  机动车安全统筹自称是保险的“平替”,价格极具吸引力。然而,在诱人低价的外衣之下,是无数消费者的索赔无门和投诉未果。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作出明确判决。

  31000元赔付款找谁付?

  2024年7月,徐七(化名)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驾驶另一辆机动车的许一(化名)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徐七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许一无责。

  徐七驾驶的车辆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交强险),同时该车还在互助公司处办理了机动车安全统筹。许一则在心诚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

  事后,许一的车辆维修费共33000元,其中2000元由承保徐七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剩余31000元应如何赔付双方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未果,心诚保险公司承担了该部分费用,并将徐七诉至人民法院。

  庭审中,心诚保险公司诉称,其承保了许一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在此次事故中先行承担了部分维修费,即已向许一赔偿了保险金,故可向侵权人追偿,要求被告徐七支付其垫付的维修费损失31000元。徐七则辩称,他驾驶的车辆在互助公司处办理了机动车安全统筹,应由互助公司承担剩余维修费的赔付责任。

  法院: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徐七辩称其驾驶的机动车在互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安全统筹,但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统筹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本案中无法一并处理,故对被告徐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七可另行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徐七应赔付原告心诚保险公司财产损失31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