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约定的甄别与评价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07日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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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观点: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是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除非该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这要求法律人准确、完整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操作层面,需要甄别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意,进而揭示与之对应的法律评价。

  权利的权能不发生独立转让的法律效果,但这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基于转让合同取得债权,而非收益权等权能;在仅凭文义解释无法确定当事人真意时,需要基于系争合同的性质与有关理念予以决定;如果加入者与债权人约定使加入者承担的债务重于原债务,那么就不构成债务加入关系;基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受到合理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的限制,但是,支付违约金并不受到前述规则的影响;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追问意思表示对于一个处于表示相对人处境的客观观察者的含义。部分合同虽然将某种行为约定为根本违约,其实应该解释为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