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年前想离职,但公司过年才发年终奖,如果提前走能拿到吗?”临近年关,关于年终奖的话题引人关注。
受访专家表示,如果是工资类年终奖,应视为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必须予以发放;如果属于企业自主奖励而非固定工资的一部分,一般会尊重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决定。
工资类年终奖必须发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涉及离职后应否发放年终奖的劳动争议:2021年“五一”假期后,徐女士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70%,剩余30%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但员工如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
2022年11月,徐女士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绩效工资差额。公司认为,按照公司规定,员工月绩效的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现徐女士已离职,公司无须向她支付这笔钱。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是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出离职,并非个人原因离职,徐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海淀区法院法官助理郭家伟表示,在徐女士案件中,该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属于绩效工资,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如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被迫提出离职,或被违法辞退等,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差额或年终奖折算部分。”郭家伟说。
福利奖励由单位决定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巧士告诉记者,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裁量,包括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或企业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员工是否完成全年工作或绩效考核情况、往年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公司经营效益等。“年终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工资类年终奖,即约定年薪总额中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这本质上是工资,应视为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必须予以发放;二是考核类年终奖,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年终奖与绩效挂钩,则绩效考核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的重要条件;三是福利、奖励性质的年终奖,是公司出于激励、挽留员工的目的而设立,这类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奖励而非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司法倾向于尊重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决定的权利。”
季巧士认为,在处理年终奖争议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平衡双方利益。一方面,如果相关约定明确,应严格依约执行,保护劳动者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如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等情况,可引导双方调解,在确保不损害员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协商发放年终奖的时间和比例。(陶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