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房产 起诉也难追回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28日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即使擅自出售了共有的房屋,也可能因买家属于“善意取得”而无法追回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正如这个案例的情况,已经离婚的何礼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家,买家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很可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因为这处房产的产权登记显示是何礼的个人财产,买家购买房屋时,并不知道何礼与小婵之间“假离婚”的情况。

  虽然双方商定在合同上“做低房价”,但买家实际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房款,并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即便何礼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善意取得房产的买家仍旧可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小婵无权主张返还房屋,只能向何礼要求损害赔偿。

  另外,这起案件中还涉及“假离婚”的情况。需要提醒的是,我国法律上并不承认“假离婚”,一旦签署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假如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那么还有机会主张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的方式进行再次分割。

  如果“假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财产归属于其中一方,那么在离婚后再想推翻这一约定的难度将非常大。

  因此,“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很大,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