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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假离婚”并不陌生。有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有人为了节省购房的税费,认为只要感情不变、私下有约定,离婚手续不过是走个形式。
然而,法律无法识别主观意图,只认可客观事实。在婚姻关系中,最危险的不是感情生变,而是因为轻信而忽视了法律的边界……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凝未 周逸伦
为规避限购
办理“假离婚”
小婵和何礼经共同好友介绍相识,他们性格互补,互相欣赏,很快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关系。
小婵是上海人,家庭条件较好,性格真诚开朗;而何礼为人踏实可靠,凭自身努力考上了公务员。在亲友眼中,他们的婚姻称得上是一段佳话。
婚后,摆在两人面前的第一个现实问题就是买房。小婵婚前已在上海拥有一套房产,两人商议后决定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何礼一个人的名下。由于两人都是刚工作不久,积蓄十分有限,小婵的父亲替他们付了首付款。
结婚后的第五年,小婵计划出售自己婚前的房屋,为父母置换一套更适合养老的新房。
由于父母已经退休,小婵需要作为贷款人并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然而,彼时上海已有严格的限购政策,即便婚房未登记在小婵名下,但因为是婚后购买,在性质上属于共同财产,她仍因此被认定为“名下有房”,不具备首套房购房资格。
此时,小婵在网上看到不少关于“假离婚规避限购”的“经验分享”。她将“假离婚”的想法告诉了何礼,两人反复商量后,决定先“假离婚”,待购房完成后再复婚。
当时,小婵十分信赖何礼的为人,两人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只是简单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其他纠葛”。
随着离婚手续完成,婚后购买的房产成了何礼的个人财产,而小婵也顺利取得了购房资格。
赴国外工作
不愿再复婚
办了“假离婚”之后,并没有影响两人的夫妻生活模式。他们依旧共同居住和生活,与双方的家人也相处融洽。直到一年后,小婵被公司安排常驻欧洲工作,生活的轨迹开始发生变化。
起初,小婵频繁往返国内与国外之间,双方保持着密切联系。但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原本的计划,小婵开始长期居住在国外,只能通过微信、电话与何礼沟通。随着时间的推移,她逐渐适应了当地的生活,有了新的朋友,也开始向往更加自由、独立的生活方式。
一年后,小婵提出不再复婚。何礼虽然多次和小婵沟通并试图挽回,但小婵态度坚决,何礼只得无奈地接受了现实。
既然“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小婵便提出了分割婚后所购房产的要求。她表示,这套房子的首付款是她家出的,既然双方已决定各奔前程,应当尽早把房产问题解决。
然而,何礼却以对这段婚姻还有留恋为由,表示期待小婵回心转意,并回避分割房产的问题。考虑到对方的情绪,并且自己身在国外,小婵便暂时搁置了此事。
不久后,小婵打算回国,联系何礼并再次提及房产的事,此时何礼态度强硬地拒绝沟通,后来干脆“拉黑”了小婵,电话、微信全部无法联系。
这一刻,小婵意识到事态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脱离了预想的轨道。
房产遭出售
起诉获房款
回国后,小婵第一时间找到我们,咨询如何在离婚后分割房产。
在详细了解了婚姻背景、购房出资情况及离婚协议内容后,我们判断这处房产存在被转移的风险,需要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我们随即指导小婵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准备起诉。
由于房屋登记在何礼一人名下,且小婵并不掌握房屋现状,我们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调查令,调取该房屋的产调信息。
调查结果让小婵大吃一惊——原来,这处房产早在一年前就被何礼出售给第三方,并完成了过户登记,而小婵对此毫不知情。
更为棘手的是,我们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成交价与市场价相比,被做低了近30%。这意味着,如果无法还原房屋的真实价格,直接以合同价格主张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割财产,小婵可能损失上百万元。
在此情况下,我们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为小婵设计了“两步走”的诉讼方案:
第一步,通过起诉房屋所有权纠纷,将何礼与买下房屋的第三方一并列为被告,主张何礼构成“无权处分”,并要求第三方返还无权处分的房屋,在诉讼中厘清房屋的真实价格。
第二步,在真实房价被法院查明并确认后,再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按房屋的真实出售价格分割售房款。
基于房屋在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何礼无权擅自出售房屋,对此我们进行了充分的举证。
通过庭审调查,我们也确认了这处房产真实的市场价格,并最终帮助小婵分割了何礼实际取得的售房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