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还贷,签几个字就拿到十几万?

起底购车骗贷背后的“职业背债人”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1月30日 阮婷/胡蝶飞

  □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阮婷

  “缺钱吗?有门路,用你的信用买车,轻松分钱。”“不用还贷,签几个字就能拿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现金……”你以为能躺着“轻松赚钱”,殊不知已经沦为“职业背债人”。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包装贷款人身份,以分期购车为名骗取银行贷款,多名“白户”在利益诱惑下沦为“职业背债人”。

  “无本万利”的购车梦

  2024年,手头拮据的陈女士急于快速赚钱,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中介刘某某,对方称有“门路”能让她轻松获利,不用花一分钱,只要配合办理购车贷款手续,就能分到一笔不少的钱。抱着半信半疑的心态,陈女士见到了刘某某。对方告知陈女士只需提供工作单位信息、社保记录、银行流水等材料,再按照提前培训的话术,向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贷款用途为购车,即可顺利通过审核。等车辆上牌手续办妥后,会有人上门提车,车辆变卖后的钱款,扣除首付和中介好处费,剩余30%-50%都归陈女士所有。

  “他还跟我说,贷款不用我还,最坏的结果就是征信变黑,对生活没什么影响。”

  尽管清楚自己毫无购车需求,但面对不劳而获的诱惑,陈女士最终还是心动了。随后,她完全按照中介的指示完成了全部流程。果然,过了不久就有钱打到了陈女士的账户上。而像陈女士这样的“工具人”,并非个例。2025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线索,称有人专门包装信用“白户”,以购车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拿到车辆后立即变卖,以此骗取银行贷款。警方随即立案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将二人先后抓获。

  骗贷背后“职业背债”真相

  2025年11月26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案卷材料,检察官很快厘清孟某某、刘某某利用“职业背债人”骗取银行贷款的完整犯罪手法:寻找“工具人”,包装“白户”身份,贷款购车与变现……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极具隐蔽性与典型性。

  孟某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辩称自己仅是帮购车客户垫付资金,不清楚对方无购车意图和还款能力,也未参与贷款、变卖车辆的全过程,收取的钱款是客户偿还的首付垫付款及利息。

  为查明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地位和作用,承办检察官决定从同案犯和涉案“背债人”入手。检察官依法讯问同案犯刘某某,据其交代,其认识孟某某时对方已经在从事“利用背债人套取银行贷款”的违法活动,之后还拉拢他一同参与。刘某某明确表示,自己全程按照孟某某的指示对接中介、寻找“工具人”。与此同时,检察官发现,孟某某不仅直接向“背债人”或4S店支付首付款,在车辆变卖过程中,还与车辆回收方存在频繁资金往来。更重要的是,多名涉案“职业背债人”的陈述均证实,孟某某并非仅负责垫付资金,还多次陪同他们前往4S店提车、上牌,甚至直接参与车辆出售变现环节。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孟某某终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经查证,2024年6月至7月期间,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中介介绍,在明知王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购车人无购车意图、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们以购车为名向银行申请车辆分期抵押贷款,并先行垫付首付款。之后,孟某某等人陪同提车、上牌,与“背债人”签订相关合同,将车辆转卖过户,所得赃款先由孟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再进行分赃。截至案发,共计骗得银行贷款82万余元。

  “此类利用虚假交易手段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还挤占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经济主体的合理融资空间,严重妨害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秩序。同时,极易误导社会公众产生‘信用可变现、背债能牟利’的错误价值观,破坏社会信用体系。”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7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孟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职业背债”绝非“无伤大雅”的“擦边球”。一旦查实职业“背债人”明知贷款用途不实、且无还款意愿,为牟利仍配合实施诈骗行为,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的共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受到他人欺骗成为“工具人”,但其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将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且个人征信记录出现严重污点,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来贷款、购房等信用行为均会受到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