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案件司法公正的差异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2月10日 王永杰/黄洁

  □  王永杰  黄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无论是关涉公民生命自由的刑事诉讼,还是处理平等主体间利益纷争的民事诉讼,亦或是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行政诉讼,都承载着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使命。但学界长期对司法公正的共性规律研究重视有余,而对三大诉讼案件司法公正个性规律的研究不足。实际上,我们不仅要深刻理解三大诉讼案件关于规范、价值和效果正义的司法公正共性,更需要以共性规律指引研究个性规律,有效推进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公正的天平与信任的挑战

  刑事诉讼因直接关乎公民自由、生命与社会安全,成为群众最为关注的司法领域。实践中,刑事诉讼公正感受度主要受四方面的影响。

  一是安全价值优先。超过80%的民众认为刑事司法公正在三大诉讼中最为重要,这源于民众对“安全价值”的优先考量。在大部分民众的观念中,刑事犯罪涉及的法益侵害最严重、刑事处罚最严厉,直接关系到其基本生存秩序。刑事司法公正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保障无辜者不受追诉的基本防线。

  二是惩罚强度与程序刚性的经济平衡。一是威慑力与公正感的平衡。一方面,惩罚力度需足够以发挥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惩罚过重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影响程序公正。司法实践中,惩罚强度不仅体现在量刑上,还体现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当前,部分地区法律援助质量不足、司法资源配置不均等挑战,都直接影响群众对司法系统能否“一碗水端平”的判断。二是程序刚性的支撑。让案件进程透明化,使群众能够“看见”正义的运作过程,也非常重要。正在推进的一体化办案数字化平台实现刑事案件全流程线上协同:这一技术革新打破传统办案模式下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便于群众通过在线平台查询案件进展,无需担心“暗箱操作”。AI技术的应用,如电子卷宗智能组卷、庭审语音实时转写,进一步减少人为差错,限制程序违规的可能性。

  三是执行阶段的温度与力度统一。一方面,是防止“纸面服刑”的制度设计。如何将刑事执行从模糊地带拉回到阳光之下,回应群众对“有钱人特殊待遇”“关系网影响执法”的担忧是必解之题。通过“现场监督+实质审查”模式,能够有效防范暂予监外执行中的漏洞;全程监督病情诊断过程,通过对比历史医疗数据发现矛盾点,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让执行透明且有效。另一方面,是人性化执法的温度实践。刑事执行并非只有刚性一面,而是应当既确保监管效果,又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计权,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四是超越法律的社会生态。民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认同程度,与他们的社会公平感、社会信任感、社会幸福感等法外因素密切相关,一些构成群众感受司法公正的社会心理背景。缺乏直接司法体验的普通民众,往往通过媒体报道、社交网络等信息渠道形成对刑事司法的印象。冤错案件的报道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开、普法宣传等正向信息则有助于建立信任。这意味着,刑事司法公正的感受度建设,需要司法系统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

  民事诉讼:效率感知与结果兑现

  公众对贴近日常生活的民事诉讼公正度的评价往往与效率、成本与执行效果直接挂钩:更倾向于以“结果能否实现”来衡量公正,对程序的精细度反而不如刑事诉讼敏感。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均、诉讼周期较长等问题,也使部分群众对司法途径望而却步。

  一是诉讼能力平衡性强。民事诉讼中,人民群众往往期待“我的声音被认真聆听,我的处境被充分考量。”例如,法官释明需要正当行使。法官需要把握比较的界限,在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主张不明确时,依法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询问(如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促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在帮助其有效行使诉权,弥补其诉讼能力的弱势,体现实质平等。但是,法官不应当不当释明或过度释明,防止当事人会感到法官不中立、程序被操纵,从而对公正性产生根本性质疑。

  二是权利实现与结果兑现敏感度高。公众对“私权保护”与“纠纷解决”的公正感受,直接与“利益是否得到合理分配、判决能否实际履行”密切挂钩。在民事诉讼中,结果导向强烈:群众常以“赢了官司能否拿到钱”作为评判标准,使得执行难问题对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冲击远大于其他诉讼。同时,民事案件利益可妥协性特征也非常明显: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性,调解、和解空间大。

  三是效率要求性急。诉讼拖延直接导致当事人经济利益,如利息、经营损失等持续扩大,因此“时间成本”本身就是公正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民诉讼中高效获得符合预期的维权结果,是公正感的直接影响因素。

  四是多元、灵活、效率优先的程序设置需求多。在民事诉讼中,公正感与“程序与案件匹配度”高度相关,需要设置丰富、灵活性的程序,以满足海量、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五是私权保护与社会监督的平衡难度大。相较于其他两大诉讼的公权属性,民事诉讼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其面临当事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最直接、最激烈的冲突。一方面,当事人在获得庭审公开、文书上网带来的监督安全感的同时,也期待其个人隐私,如家庭住址、健康信息、纠纷细节得到合理保护。当法院能妥善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依法对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技术处理时,当事人会感受到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另一方面,社会公众通过便捷地获取裁判文书、观看庭审直播,能够监督司法权运行,评判类似案件是否得到类似处理,从而建立对司法系统的普遍信任。这无疑向法院提出更高的平衡要求:法院需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中精细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技术处理,既避免过度公开侵害隐私,会令当事人感到“二次伤害”,又要防止过度保密则可能引发公众对“暗箱操作”的猜疑。

  行政诉讼:“民告官”中的权力平衡艺术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尺度。当前,立案登记制、“告官见官”等改革提升了群众诉权保障,但权力不对等心理仍影响着公正感受。群众常担忧行政机关对审判的“潜在影响”尽管制度上已严格隔离,但行政诉讼中调解、撤诉比例较高,容易给群众留下“协调而非裁判”的印象。

  一是制度的可见性与可及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公正性的第一感受来自于对行政诉讼程序的直观感知。近年来,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覆盖,设立代办点等使得行政诉讼门槛的降低与渠道的拓宽,是让群众感受到制度设计的诚意与便利最直观的方式。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率的硬指标,让群众在法庭上直接面对“官”。这种“出庭又出声”的实践,打破了群众对“官官相护”的刻板印象,程序上的平等对话成为公正感受的重要来源。

  二是监督刚性的实质体验。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公正性的深层感知,来自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就显得至关重要:在传统行政监管可能因“监管俘获”或“惰性执法”而失灵时,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介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整改。例如,针对APP过度索权、人脸识别系统违规采集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与督促整改,让群众看到权力不会被技术黑箱或行政懈怠所遮蔽。当检察机关能够有效获取证据,对违法行为形成制约时,群众会感受到权力制衡不是纸上谈兵。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通过“提醒函”等制度推动争议在诉前实质化解,使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率,这背后正是司法监督刚性的体现。

  三是历时性信任积累。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公正性的感受,还是一个历时性的信任积累过程。研究指出,中国民众自古存在“惧官”与“厌官”情绪: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能总觉得对方“仗权欺人”,而法官作为“官方代表”也难免被怀疑“官官相护”。如何有效缓解对立情绪导致的对抗性是影响行政诉讼中人民群众感受到公正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是过程公开的社会认同。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多走出法庭、深入群众的司法服务,让群众在了解中理解,在参与中认同。与此同时,运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巡查等现代技术手段收集证据,并通过区块链存证确保证据不可篡改时,技术赋能带来的透明度增强了群众对取证过程公正性的信任。即使群众不完全理解技术细节,但公开可见的技术手段本身就成为公正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是独立身份的介入。通过引入中立第三方来增强程序的公正外观,第三方不仅在于“帮弱者说话”,更在于其专业理性的说服力。在我国这种设计尤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回应了群众对“官官相护”的深层担忧。

  四是法律与政策的通俗化解释。行政诉讼中,涉及行政征收、工伤认定等专业性强且涉及政策适用的案件中,导致群众往往因不理解专业术语或政策背景而产生怀疑困惑。通俗化方式解释何谓“公共利益”、何谓“视同工伤”,可弥合专业性与通俗性之间的鸿沟,避免因为专业差异导致的矛盾纠纷。延伸而言,法官裁判文书的说理是否充分、能否清晰回应争议焦点,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度。当群众能够从判决书中看到自己诉求被认真对待、法律适用被清晰阐释时,即使败诉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认同。这也表明,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注重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直接影响其公正感受。

  总之,三类诉讼照射进不同结构的司法场域,投射出侧重点各异的公正影像。

  (作者简介:王永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黄洁:中共浙江象山县委党校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