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出售老宅份额 拆迁时反悔索要补偿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2月13日 章炜

  □  记者  章炜

  在城中村改造进程中,老宅动迁的补偿利益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近日,奉贤区金汇镇司法所依托“三所一庭”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宅基地房屋动迁引发的家庭纠纷,既厘清了各方合法权益,又修复了濒临破裂的亲情,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双赢。

  这起纠纷起因于城中村项目改造,陈大爷与两个儿子围绕祖传老宅的动迁补偿利益归属产生了争议。这处宅基地房屋的户主为陈大爷,1991年办理宅基证时,登记人口包括陈大爷夫妇、大儿子夫妇和小儿子共五人。1998年,陈大爷对楼房做了财产分割,大儿子与小儿子各占50%份额。随后,大儿子以6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出售给了弟弟,此后房屋便由弟弟居住使用。

  随着金汇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老宅被纳入动迁范围,这让原本平静的家庭爆发了矛盾。因对补偿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三方向金汇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接到申请后,司法所所长高度重视,组建了调解小组介入处理,调查并梳理了纠纷的核心症结。

  调解现场,三方诉求尖锐对立。大儿子认为,自己的户籍始终在该村,1998年出售的仅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非宅基地使用权,理应按照现行动迁政策享受相应的货币补偿和安置房权益。小儿子则反驳,当年买卖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哥哥将一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售出后,不再主张任何相关利益,因此动迁权益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夹在两个儿子中间的陈大爷也情绪激动地表示,老宅是自己与已故的老伴一起建起来的,1998年时对房屋做分配是出于亲情考量和对自身养老的规划,本以为能换来家庭和睦,没想到却让兄弟反目、家庭鸡犬不宁。“我只希望兄弟俩能握手言和,我老了也能有个依靠。”

  调解小组充分听取各方陈述后,秉持“维护家庭亲情、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公平合理”的原则展开调解。调解员结合《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物权编及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向三方释法明理: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而房屋所有权可通过建造、继承、赠与等方式形成共有关系,动迁补偿既包含房屋价值补偿,也涵盖宅基地使用权、搬迁、安置等多项权益,需综合全案情况统筹考量。

  经过多轮“面对面”沟通与“背对背”疏导,调解小组成功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终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确认小儿子于1998年通过买卖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应保障相应动迁权益。陈大爷作为户主享有的动迁权益分配给两个儿子,由两人共同受益;两个儿子各自向陈大爷支付5万元养老费用,并由两家轮流赡养老人。同时,确认大儿子作为宅基证立基人之一,应获得相应的动迁份额,剩余动迁权益归小儿子所有。

  在调解小组的见证下,三方郑重签署调解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感谢调解员帮我们解开了心结,以后我们兄弟俩一定好好孝敬父亲。”签字后,大儿子与小儿子握手言和,陈大爷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