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德起
近期,湖北省鄂州市某基层法院以案件属于重大敏感涉黑案件为由,禁止辩护律师携带个人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引发热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下称“《规范庭审秩序通知》”)的第七条为此提供了依据。在司法公开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下,如何理解该规定的立法考量,如何规范公开开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中的电子设备使用,并探寻兼顾法庭秩序需求与律师执业权利的路径,值得深思。
《规范庭审秩序通知》第七条赋予法院对于电子设备管控的自由裁量权,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但是在法院准许的情形下,也可使用电子设备。
诚然,庭审信息传播若缺乏规范,极易被断章取义地解读,甚至可能引发不实舆情,干扰案件正常审理。重大敏感案件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需严格把控其庭审信息传播;而对于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禁止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也是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出现了偏差,由于公开开庭审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电子设备管理规定模糊,引发了“既然公开审理,缘何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的质疑。
最高院规定将“重大敏感案件”与“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并列,本意是针对两类案件不同特征分别予以规制,而非将“重大敏感”作为唯一禁止依据。公开开庭是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情形下禁止律师携带电子设备,不仅与审判公开原则相悖,更直接影响律师执业权利。重大敏感案件的卷宗少则数十卷,多则上百甚至上千卷,律师电脑中存储着阅卷笔记、质证提纲、辩护意见、法律和案例检索等核心办案资料,若禁止携带电脑,律师在庭审中难以迅速检索证据、核对信息,直接降低辩护质量和庭审效率,最终将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尤其在法院已实现“无纸化办公”的当下,要求律师打印大量纸质材料出庭,显然有失公允。
庭审信息泄露问题,并非只能通过禁止电子设备解决。数字智能时代,电脑、平板等电子设备已成为律师执业的必备工具,如同医生的听诊器、教师的教案,在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辩护实质化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法院完全能够通过精细化制度设计和技术手段,实现对庭审信息传播的有效管控。
因此,需从明确标准、规范适用、完善措施、保障权利四个维度着手,构建兼顾秩序与权利的庭审电子设备管理体系。
其一,明确“重大敏感案件”法定认定标准,避免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当前,“重大敏感案件”缺乏统一法律界定,使得部分法院扩大适用相关规定。建议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涉及国家安全、外交事务、重大公共利益、民族、宗教的案件纳入重大敏感案件的范围,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划定清晰界限。
其二,区分公开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管控规则。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严格落实电子设备禁入法庭规定;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否为重大敏感案件,均应准许律师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仅对设备使用作出明确限定,即禁止用于录音、录像、拍照、连接网络以及未经许可的庭审信息传播。若违反规定,法院可依法暂扣设备、删除违规内容,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惩戒。
其三,完善技术与制度管控措施。法院可在法庭内统一设置网络屏蔽系统,避免电子设备接入外网,以技术防范庭审信息即时传播;并要求律师签署庭审信息保密承诺书,明确违规传播的法律责任;若庭审需要使用电子设备展示证据、播放视频,则由法院统一审核,指定设备和区域操作。此外,建议优化部分法院“统一提供专用电脑”的方案,提前向律师开放设备调试权限,确保办案资料的正常使用。
其四,建立庭审电子设备管控的事前告知、异议与审核机制。法院拟作出禁止律师携带电子设备出庭的决定,至迟应在开庭三日前书面告知律师,保障其知情权与异议权。律师可在收到告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书面异议,法院需经合议庭合议,至迟在开庭一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严禁无合法依据当庭临时限制。同时规范审批权限,该决定需经合议庭评议、院庭长逐级审核作出。律师可于开庭前向律协、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权,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司法之进步,需要在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均衡协调中持续优化制度设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之初衷固然值得肯定,但在实践过程中,需摒弃“一刀切”的简单思维模式,以精细规制取代粗放禁止,在借助技术手段与制度设计消解法院合理顾虑的同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