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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林仪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
■嘉 宾
刘新宇 全国网络立法联系点专家人才库成员
盛 夏 上海市委网信办网络执法监督处
李 翔 上海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复杂化的公益侵害形态,面对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食药安全风险、非遗保护失序等新型挑战,传统的治理模式亟待变革,协同共治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于在“检察一体化”背景下参与网络治理,检察公益诉讼该如何构建完善与行政监管的协同、衔接机制呢?
推动行政机关监管职能 与检察公益诉讼的高效协同
刘新宇:我谈一谈反网络暴力治理中平台治理、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三者间的互动关系。首先,反网络暴力领域呈现主体交叉、法律与技术交织的复杂情形,凸显出单独立法的必要性。建议当前正在制定的反网络暴力法加入公益诉讼条款,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其次,加强网络平台监管。在平台治理层面,平台企业要履行平台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同时,平台企业要对网络暴力等保持基本的态度与立场,配合行政监管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发挥好自己在技术能力、数据资源和用户管理方面的优势,加强内容审核、实名制管理和举报处置机制,切实提升反网络暴力的实际效果。最后,建立完善协同机制。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与检察公益诉讼的高效协同,强化跨部门协作治理。重点完善程序衔接机制、证据信息共享平台、法律责任科学划分以及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
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 不断探索形成互补互促关系
盛夏:管网治网是系统性、综合性的工程,需要网信部门、检察机关等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网络治理工作。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之间的要不断探索形成互补互促的关系。
首先,建立完善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市网信办和市检察院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协作经验。2023年,我们开始聚焦公民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等违规现象,连续三年开展“亮剑浦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与上海检察机关合作对APP违法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问题进行处置,形成了执法司法公益保护合力。
其次,进一步探索了公益诉讼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治理工具的衔接配套关系。从网信部门视角来说,磋商与公益诉讼的关系类似于约谈与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敏捷治理和回应性规制的思维。
一方面,要确保执法和司法自身的逻辑;另一方面,要确保约谈与行政处罚,磋商与公益诉讼等治理工具的衔接与配套。在未来实践中,如何高质高效、依法依规地在互联网治理难题方面加强协作配合,还有很多探索空间。
最后,延伸了治理效果。网络治理的突出问题反映了共性治理逻辑,即平台利用其技术、数据和市场优势,制定了不利于消费者的默认规则或隐秘算法,此类问题在协同治理中需要正面解决。在大型网络平台治理中,不应局限于个案办理,而是通过典型案件来规范一个行业、治理一个领域。即便无法迅速上升至立法层面,也能通过实践反哺立法,为完善立法做准备。
进一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中 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李翔:数字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在互联网治理中的协同路径需要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应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空间检察公益诉讼中关于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从质的层面来看,需要重点关注那些破坏不特定人群共同享有的网络空间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侵害用户数据安全、传播有害信息、破坏网络诚信体系等。从量的角度而言,应明确公益诉讼启动的必要性。特别是针对涉及范围广泛、社会影响恶劣、危害程度严重的案件,需界定具体受害人群的范围及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的实际或潜在负面影响。
此外,在区分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时,应注意两者的侧重有所不同。民事公益诉讼宜着眼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例如用户权益的直接损失;而行政公益诉讼则应更多关注行为的危险性,即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或未来损害。
第二,强化内外部协作。内部协同应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的立体化审查与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协同则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同时深化与网络平台企业、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其中,检察机关与平台企业、行政机关的三方协同尤为关键,三方应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联合行动机制,提升治理效率。
第三,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运用大数据和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工作,破解网络空间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通过构建智能监测系统、电子证据固定与分析平台,提升线索筛查、证据收集和案件研判的能力,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四,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由于互联网具有无边界特性,许多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因此需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和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高效配合,共同应对跨域性网络治理的挑战。
第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当前公益诉讼中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可考虑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探索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强法律威慑力,从而更有效地维护互联网空间的公共利益。
(发言整理: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叶兰君 孙萍翁 文哲 汤鑫 杜宇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樊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