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破产索要电影分成 主张无钱可分对方撤回起诉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3月02日 吴中阳/李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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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玺浩律师事务所  吴中阳  李博雄

  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创下的票房纪录,也让参与投资的公司赚得钵满盆满。

  虽然如此,但影视投资依然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有些小公司甚至因为一部电影的失败,就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参与电影制作

  投入近五百万

  “嗨灵公司破产了,不知怎么扯上了我们公司,现在破产管理人起诉了我们……”佳佳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联系我们时,语气里透着紧张。

  通过当面沟通,我们这才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佳佳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影视投资以及宣传发行的公司,在业内小有名气。

  2022年的时候,嗨灵公司打算拍摄制作一部电影,于是拿着前期剧本开始四处寻求投资,并找上了佳佳公司。

  佳佳公司对这一项目进行了初步了解后,同意和其他投资人一起参与投资,但要求签订保底协议,以保障自己的收益权,嗨灵公司答应了这一要求,随后双方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佳佳公司承诺投资280万元。

  投资到位后,这部电影便开机进行了拍摄,但在拍摄后期,项目遭遇了超支的问题。

  为此,在嗨灵公司的请求下,佳佳公司又追加了175万元投资,换来了电影的顺利杀青。

  未在院线上映

  制作公司破产

  没想到,这部电影始终没能争取到院线发行和上映的机会,最终只得在视频平台进行了上架和播放。

  也因为如此,这部电影的回款很不理想,佳佳公司依据投资协议在前期投入了不少宣传发行等费用,但在视频平台获得的收入一直没能覆盖投资成本,这笔投资也因此亏了钱。

  和佳佳公司相比,负责电影制作的嗨灵公司境遇更惨,这个电影项目的亏损直接导致嗨灵公司难以偿还各项债务,于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随后,破产管理人便接管了嗨灵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开始调查嗨灵公司的财产状况,梳理和追讨嗨灵公司的债权。

  破产管理人依据电影投资协议,认为佳佳公司应当向嗨灵公司结算获得的收益,为此对佳佳公司提起了诉讼。

  获取收益顺序

  合同明确约定

  那么,嗨灵公司是不是有权向佳佳公司要钱呢?

  为了回答这个关键问题,我们要求佳佳公司提供了项目全过程中签署的所有协议,还仔细梳理了项目投资和回款的情况。

  佳佳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们,由于影视投资往往具有较高风险,并且涉及众多投资人,因此往往会在相关协议中详细约定收益分配的顺序和相应比例。

  佳佳公司作为这部电影的主要投资方,在收益分配上也具有优先权,这有相关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同时,我们也查找到了确认此类合同条款效力的判例。比如,在一起类似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共担风险并不意味着就是按照投资比例分担风险,投资比例和风险承担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确定了本案的应诉观点:案涉电影现有的发行收入尚不足以向嗨灵公司分配,更不可能存在嗨灵公司的财产。如果不存在嗨灵公司的相应债权或财产,本案就不具有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前提。

  应诉积极答辩

  论证无钱可分

  敲定诉讼策略之后,我们着手起草答辩意见,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证:

  首先,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优先性应予以尊重。而根据佳佳公司和嗨灵公司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佳佳公司作为投资方,享有优先收回投资款并参与利润分成的权利。

  佳佳公司就电影的拍摄、制作、发行等工作于2022年9月与原告方分别签署了电影联合保底投资合同、宣发推广合同。

  在保底合同中,约定佳佳公司“投资280万元,并享有在扣除税费、宣发费及代理费后优先收回投资款的权利。利润部分按佳佳公司60%,嗨灵公司40%分成”。

  在宣发推广合同中,约定“嗨灵公司同意由佳佳公司为其提供该片的宣发推广服务,并授予电影的独家发行权。嗨灵公司确认并同意,网络平台、院线和其他发行渠道均由佳佳公司负责本片总收入的结算,并由佳佳公司开设回款专用账户,用于收取该片在视频平台的发行收入。”

  此外,佳佳公司就该片后期资金不足问题于2023年4月与嗨灵公司签署了“电影联合保底投资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佳佳公司同意追加175万元投资款”。

  此后,佳佳公司就该片发行回款分配顺序、金额及回款专用账户管理事宜于2023年5月与嗨灵公司及案外公司签署了《电影联合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这些协议的签署时间都在嗨灵公司破产申请的一年多前,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亦未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因此前述协议应属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其次,本案涉及的电影在发行后,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需要向嗨灵公司分配的款项。

  根据嗨灵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清单,都载明了目前该电影在优酷、爱奇艺、腾讯等视频平台实际结算和尚未到账的收入。

  扣除佳佳公司垫付的宣发费和向案外人支付的投资款,这部电影仍处于亏损状态。依据保底合同的约定,只有案涉电影发行收入扣除成本后有利润,嗨灵公司才有权要求佳佳公司向其分配利润。鉴于目前案涉电影发行至今仍为亏损状态,因此无需向原告分配任何款项。

  经过审慎评估

  对方主动撤诉

  我们强调,由于电影发行收入无任何可向嗨灵公司分配的款项,因此无法认定为佳佳公司对嗨灵公司所负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案涉电影发行至今,扣除宣发等各项费用后的回款尚不足以支付第二顺位案外人的投资款,尚未产生利润,更不可能依据《电影联合保底投资合同》就利润部分按约定向嗨灵公司分成,佳佳公司无需向嗨灵公司支付结算款,因此不存在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之前提。

  在法庭上,我们详细论述了上述意见。

  由于本案由作为嗨灵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律所提起,对方也都是法律专业人士,在审慎评估之后,对方主动撤回了起诉。(文中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