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惩罚多奖励少,公司的PK制度让人无奈。”日前,河南郑州女孩卓卓(化名)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外贸公司会不定期开展PK(该词源自英文“Player Killing”的缩写,意为“比拼”“较量”),给每个业务员制定业绩目标,完不成就要受罚。那么,用人单位能以PK之名随意惩罚劳动者吗?
员工PK业绩指标
据卓卓介绍,她所在的公司主要向海外销售生产线。在去年的一次PK中,主管为老员工定下了当月至少完成50万美元的业绩指标,新员工也需完成20万美元的销售额。“我们的产品单价较高,所以谈单周期长,单量不稳定。实际上,一年下来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业务员可以完成50万美元的销售额。”卓卓说。
这次PK还实行小组“连坐”制度,卓卓透露,自己当时有一笔订单刚刚回款,所以幸运达标且位列第一,但由于同组的同事未达标,她不仅拿不到奖金,还要一起受罚。惩罚采取抽签制,自己抽到了做20个蹲起,还有同事抽到对着垃圾桶唱歌、每天加班半小时、打扫办公室卫生等。“主管拍摄了我们受罚的视频,大家都很抵触,但没人敢反抗”。
在社交平台上,不少劳动者吐槽PK现象时提到,曾被所在公司强制收取PK金。
广东珠海的美容师张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去年2月入职到9月离职,短短七个月内,她被美容院分多次共收取了10500元PK金且拿不回。去年9月,张女士被辞退。为了追回PK金,她进行投诉并与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工作人员上门调查后,老板对张女士表示“你先撤销投诉,钱一定分期给你”。目前,张女士共拿回6000元PK金。
法院判决“PK金”应返还
“企业为激励员工采取奖惩措施,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称,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内容须合法、合理、公平,经民主程序制定,并明确告知员工,奖励资金应来源于企业,惩罚的力度应与过失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实践中,一些企业会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参与PK协议书”等,但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方面,所谓‘自愿’,可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劳动者担心被冷遇和边缘化,或是领导以影响晋升、考核相要挟。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协议本身约定了克扣工资、侮辱性惩罚等条款,那么该部分内容自始无效。”
记者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多起与“PK金”有关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某连锁体检机构让员工每月上交150元作为业绩PK金,并将其奖励给业绩排名前三的员工。劳动者张某离职后要求公司返还PK金。二审法院指出,公司收取张某PK金的行为实际上系变相扣除其相应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返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