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生育子女 应由女方决定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3月18日

AI生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是,男女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存在本质差异。

  女性生育权的核心是身体自主权。怀孕、分娩直接关系到女性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涉及身体控制权、医疗自主权等基本人格利益。

  而丈夫的生育权需以妻子自愿为前提。法律虽承认男性的生育权,但其实现必须尊重妻子的身体支配权,不得强制要求妻子生育。

  怀孕后,女性掌握最终决定权。是否继续妊娠由妻子自主决定。即使丈夫不愿生育,妻子坚持分娩的,男方仍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对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除了男方要求女方生育,而女方终止妊娠引发的纠纷,实践中还会发生男方要求女方终止妊娠,但女方坚持生下孩子进而索要抚养费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基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形下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法院通常都是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