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宏光
2025年12月的一天,某校学生小李将手机遗落在公共教室的课桌抽屉里。次日下午,同校学生小陆、小张下课时在课桌下方的地上捡到了这部手机。因为手机处于锁屏状态,无法联系失主,且当时临近饭点,二人将手机暂时放置在小陆书包的侧兜内,打算吃完饭再处理。
等到小陆、小张吃完饭返回教室,发现手机不见了,两人四处查找,并询问了周围的同学,但始终未能找回手机。
因为担心承担责任,他们并未将此事告知老师或者家长。三天后,小李发现自己的手机遗失并向老师报告。
校方调取公共教室的监控后,确认手机被小陆与小张捡到,于是小李要求小陆、小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金山区张堰镇“三所联动”纠纷调解室获悉这起纠纷后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也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中,小李认为小陆与小张捡到手机后未履行上交或者妥善保管的义务,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小陆、小张按照手机购买价格赔偿2000元。
小陆、小张虽然对捡到手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二人拾得手机后暂时保管是出于善意,手机是在保管过程中意外遗失的,不同意全额赔偿,仅愿意按照手机折旧价值予以一定补偿。
听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总结了三个争议焦点:
一是小陆与小张拾得遗失手机后未及时上交、自行保管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二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三是手机再次遗失的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调解员分别与小李、小陆和小张进行单独谈话,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小陆与小张捡到手机后,没有及时上交,而是自行保管,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小陆、小张将手机随意放置在书包侧兜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且书包长时间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保管方式明显存在疏漏。
但调解员也指出,由于遗失的手机已使用三年,存在折旧等情况,赔偿金额应结合手机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
调解员兼顾情理法,从同学情谊、责任担当等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最终,小李同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小陆与小张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一场发生在同学间的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