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转账,分手后以借款主张返还

法院:仅凭单方转账流水不可认定为借款行为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5月15日 王葳然/施迪/袁加孟

  □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施迪  袁加孟

  本报讯  恋爱同居时的经济往来,分手后却变成“借款”。一方拿出转账记录,另一方称是共同生活开销。没借条,没欠条,这笔钱法院怎么判?昨天记者从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

  韩某与郭某之前是恋人,并于2020年至2022年间处于恋爱同居状态。双方分手后,韩某诉至法院,称在同居期间应郭某要求,以帮助筹集购房首付、购买基金等为由,多次向郭某出借款项,截至诉讼时,尚有32万余元未归还,要求郭某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郭某辩称,涉案款项实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彼此之间的赠与,或是对郭某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务、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行为的合理补偿。郭某还表示,双方分手后曾就财物处理进行过协商,韩某在通话中表示相关款项由郭某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已决定将该部分款项归个人所有,因此双方的经济纠纷已了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即: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韩某仅提交了向被告郭某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未能提供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形成了借款合意的书面证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内容亦不足以直接证明其向郭某出借款项或郭某曾作出还款承诺的事实。

  此外,在亲密关系中,转账行为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可能基于共同生活开支、情感表达赠与、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补贴等多种因素,财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因此,不能仅依据单方的转账行为即简单推定该款项属于借款。

  最终,因原告韩某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期间,双方经济往来交织着情感、共同生活、赠与等多种因素,财产界限易模糊。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尊重基于亲密关系产生的特殊经济安排模式,审慎区分转账款项可能对应的不同法律性质(如共同消费、无偿赠与、经济补偿等),而非一概认定为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款项交付外,关键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与“还”的合意。“本案中,原告虽然出示了转账记录,但是未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例如双方明确款项为借款、一方承诺归还期限等相关聊天记录等,因此法院不能仅凭转账流水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本案承办法官邵莉星表示。

  法律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中未作明确约定的经济给付,法院介入审查时应持审慎态度。法官建议双方在发生大额经济往来时,可通过书面协议、清晰的信息记录等方式,事先明确款项的性质(如是否属于借款、赠与或共同投资等),这既是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也能避免感情因素消退后因经济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理性处理情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