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上海高院
□ 李海有 范婷婷
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以各种方式缅怀逝者、寄托思念,而妥善处置逝者身后事,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维系亲情的重要纽带。不久前,我审理了一起骨灰处置纠纷案,看似琐碎的纠纷背后,藏着的是生者割舍不断的亲情与哀思,更体现着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与关怀。
廿载相伴,一纸遗愿埋下诉讼纷争
初次接手这个案子,翻看卷宗时,案情并不复杂,可字里行间的矛盾却格外尖锐。逝者李老伯,一生经历两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离异后,儿子李先生随母亲生活,父子二人虽有血缘牵绊,却少有朝夕相伴的温情。
2002年,李老伯与被告王阿婆再婚,两人携手走过二十余载风雨,从平淡度日到重病相守,王阿婆始终陪伴左右,悉心照料他的日常起居,晚年患病期间更是寸步不离,这份相濡以沫的陪伴,成了案件审理中不容忽视的情感底色。
2022年,身患重病的李老伯,在意识完全清醒的状态下,签署了《上海市遗体(角膜)捐献申请登记表》,不仅自愿捐献遗体回馈社会,还明确勾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同时指定了执行人:妻子王阿婆为第一执行人,儿子李先生为第二执行人,两位亲属也都当场签字确认。这份文件是逝者真实意愿的完整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几个月后李老伯离世,骨灰暂存于殡葬服务机构,相关捐献证明文件由王阿婆保管,可本该遵照遗愿妥善办结的身后事,却因王阿婆的反悔陷入了僵局。
抽丝剥茧,厘清传统习惯与现行法律边界
李先生和王阿婆对于李老伯骨灰的处理方式争执不下,最终闹到法院。曾经的家人,如今坐在法庭的原被告席上,情绪激动,互不相让。
“父亲生前明明签了字要捐献遗体、不保留骨灰,现在却迟迟不处理,这是违背他的遗愿!”原告李先生认为应该按照父亲遗愿,不保留骨灰,不建墓基、墓碑,海葬是最合适的方式。
说到这里,李先生指着那份捐献登记表上的签名签名:“这是父亲的亲笔签名,当时他意识清醒,没有任何人强迫他。王阿婆作为第一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我有权利作为第二执行人接手这件事。”
“我和他相守二十多年,只想日后能合葬相伴,这是我作为妻子的心愿,我不同意海葬!”坐在被告席上的王阿婆红着眼眶反驳道,“法官,我不是舍不得他的骨灰,我是舍不得他这个人。二十多年了,他走了,我总得留个念想吧。”二十多年的夫妻情分,让王阿婆难以割舍这份陪伴,她唯一的心愿就是日后能与老伴合葬。
一边是儿子坚守的逝者遗愿,一边是妻子执念的夫妻情深,这起看似只是骨灰怎么处理的小案子,实则是家事审判中典型的法理情难题。
那段时间,我反复翻阅相关法律文献和类似案例。我首先系统梳理了骨灰的法律属性问题。在法律层面上,骨灰不同于普通物,而是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及社会伦理意义的特定物,是作为自然人生命终结后的物质遗存,承载着死者生前的人格延伸,其处理方式不仅关乎死者的人格利益,更体现着社会对生命自主权的尊重,应纳入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有“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等理念和习惯。目前我国法律对自然人处置骨灰,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李老伯签署的捐献登记表,是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签订的,内容既符合国家倡导的节地生态殡葬政策,顺应绿色环保的社会导向,也不违背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这份遗愿具备法律效力,家人理应尊重并执行,不能因为生者的情感诉求,就否定逝者的真实意愿。
可法理之外,情理同样不能忽视。对于生者而言,骨灰是寄托哀思的载体,而夫妻合葬是我国传统的丧葬习俗。王阿婆作为相伴二十多年的再婚妻子,她对李老伯的照料与陪伴是旁人无法替代的,她的心愿源于深厚的夫妻情感,并非无理取闹,这份情感诉求值得体谅。
如果单纯机械适用法律,强行判决立即海葬,无疑会深深伤害王阿婆的感情。如何平衡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逝者遗愿和亲属情感,找到兼顾各方的最优解,成为裁判的核心关键。
判决之外,为亲人哀伤“留白”
我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反复斟酌双方的实际情况,耐心与双方沟通,试着解开两人心里的疙瘩。
“你父亲这份捐献登记表指定王阿婆是第一执行人,你作为第二执行人,不能直接越过顺位要求接管所有材料,自行办理海葬,这不符合你父亲的本意。”我充分体谅李先生想完成父亲遗愿的心情,慢慢疏导他的抵触情绪。
面对满是悲伤和不舍的王阿婆,我一边安抚她的情绪一边向她释法明理:“我特别理解您夫妻合葬的愿望,但不保留骨灰是李老伯的遗愿,受法律保护,您是他亲自指定的第一执行人,不能辜负这份信任啊。”
经过多次法理与情理的双重疏导,两人的情绪都渐渐平复,不再像最初那样针锋相对。李先生开始理解继母的不舍,表示愿意给予她一定的时间;王阿婆也逐渐接受了丈夫生前的选择,不再坚持合葬的要求。
考虑到李老伯自愿选择“不保留骨灰”,该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与现行法律倡导的意思自治、节约资源理念高度契合,应充分予以尊重。
作为主审法官,我已经形成了判决思路,决定由王阿婆作为李老伯骨灰的安置人。可如何既能实现李老伯“不保留骨灰”的遗愿,又能让王阿婆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心理上的告别?应当为王阿姨预留多久的安置期限?
由于骨灰寄存在殡葬服务公司,海葬并不是每个月都举行,并且也需要根据传统习俗,让王阿婆选择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落葬,但时间久拖不决又容易导致骨灰落葬久拖不决。
经过反复权衡,我最终设定了一年的期限。一年,足以让王阿婆有足够的时间参加殡葬机构组织的集体海葬仪式,也足以让她从剧烈的悲伤中逐渐走出来。同时,一年的期限也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不会让李先生的等待变得遥遥无期。
结合案件事实,我最终作出判决,判令王阿婆在一年内选择不保留骨灰的方式妥善安葬李老伯骨灰;若王阿婆逾期未办理完毕,则需将全部相关证明文件交付李先生,由李先生按照不保留骨灰的方式依法安置。
这样的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充分尊重李老伯的生前遗愿,又给予王阿婆足够的时间来化解悲伤情绪,兼顾她的情感诉求。
回望这起案件,没有复杂的证据链条,没有巨额的财产争议,看似“小案”,实则是法律与亲情、传统与现代法律的深层交织,让我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反复权衡。骨灰安置的背后,是生者对逝者的思念,是亲情的延续,也是文明殡葬理念的践行。在处理此类骨灰处置纠纷时,我们既要厘清传统习惯与现行法律的边界,明确死者遗愿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优先得到尊重,又要兼顾近亲属的情感需求,通过合理的裁判设计,为生者预留情感缓冲空间。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我们既要用法律守护逝者的人格尊严与生前的意愿,也要用温情抚平生者的情感伤痛,守护亲情的根基。作为家事法官,我们的职责不仅是定分止争,更要在法律框架内,用心读懂每一份情感,用情化解每一段矛盾,让每一份判决既能彰显公平正义,也能留住人间温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