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赔1000元能否获支持?网购3.9元海盐出现严重受潮结块

上海法治报 2026年05月15日 章炜

  □  记者  章炜

  网络购物已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方式,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持续增多。其中,消费者以食品外观异常、感官性状不符为由,主张商家“退一赔十”、要求高额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上海市民陈女士在网购一瓶复合调味品后,因商品出现结块现象,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该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网购调味品受潮结块

  打厂商电话无人接听

  2025年8月31日,陈女士通过一家主流电商平台,在网店下单购买了一瓶“食光好忙150g装欧芹大蒜海盐粉”,商品总价3.9元。订单生成后,商家及时发货,2025年9月2日,陈女士顺利签收商品。

  收货后开箱查验时,陈女士发现瓶内的欧芹大蒜海盐粉有严重受潮结块的情况,粉末凝结成块,无法正常倾倒、取用,难以满足日常烹饪调味的使用需求。

  陈女士认为,商品严重结块不仅完全丧失了作为调味品的基本使用功能,更意味着商品在包装、仓储或运输环节存在密封不严、保存不当等问题,极易滋生微生物、引发霉变变质,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安全风险,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此外,陈女士还表示,她多次拨打商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她据此认为该商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法定要求,同样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在与商家沟通退款、索赔事宜未果后,陈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商家退还货款3.9元;二是判令商家支付惩罚性赔偿1000元。

  商家:正常形态变化

  非质量缺陷或瑕疵

  本案审理过程中,商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不过,商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针对陈女士的索赔主张作出详细抗辩。

  商家辩称,欧芹大蒜海盐粉属于天然复合调味品,配方仅包含食用盐(海盐)、大蒜粉、干制碎欧芹三种天然原料,全程未添加任何人工合成添加剂,尤其未添加抗结剂类成分。而天然食用盐本身具有极强的物理吸水性,大蒜粉作为天然植物原料,自身含有微量水分,二者混合后,海盐会自然吸收大蒜粉中的水分,进而出现轻微结块,这是无抗结剂天然盐类调味品的固有物理特性,属于正常形态变化,并非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

  商家同时强调,结块仅改变商品物理外观,不会引发内部成分化学变化,涉案商品无变质、无污染,结合盐类本身抑菌防腐的特性,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风险,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合格商品认定标准,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并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陈女士主张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商家表示,愿意为陈女士办理免费退换货,但不同意支付1000元赔偿。

  法院:买家举证不足

  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首先,涉案商品目前确存结块现象,但陈女士收货迄今数月,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判断结块现象在陈女士收货时即已存在,还是陈女士储存不当所致。

  其二,即使陈女士收货时商品已存在结块现象,复合调味料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复合调味料有感官的要求,但涉案商品配料表显示的原料为食用盐(海盐)、大蒜粉、欧芹碎,无添加剂,表明商品未添加抗结剂类成分的添加剂,结块是无抗结剂天然食用盐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现象,基于盐特有的抑菌防腐的性能,无滋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隐患。

  此外,陈女士声称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者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但现有证据显示,涉案商品的标签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明了必须标明的事项,即使生产者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但也无证据表明厂家故意错标了联系方式。

  因此,陈女士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不足。其诉请于法无据,法院对此难以支持。但鉴于商家自愿表示退还陈女士货款,于法不悖,应予照准。审理中,商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商家退还陈女士货款3.9元,驳回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陈女士负担。

  法律人士提醒,网络购买食品时,应理性区分“商品外观物理变化”与“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二者在法律上性质不同。消费者维权时应及时固定收货时的原始证据,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无法判定责任,同时应依法维权、合理主张诉求,避免过度索赔增加自身诉讼成本。与此同时,商家也应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提示无抗结剂产品的特性与保存方法,提前做好告知说明,减少此类消费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