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如今,通过线上渠道选购玉石珠宝成为不少消费者的选择,便捷交易的同时,各类售后纠纷也频频发生。上海一买家花费5.8万元线上购买了一款玉石手串,收货后觉得货品与预期不符,在七天期限内提出退货,却被商家以超过“48小时鉴赏期”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后对簿公堂。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于该起网络购物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收货不满一周申请退货商家以超过鉴赏期拒绝
2025年4月,包先生在电商平台浏览时,看到新疆和田市一家商贸公司发布的玉石产品推广广告,便通过私信与商家取得联系。此后,商家销售人员主动添加包先生微信,详细推介各类玉石手串的材质、尺寸与售价。沟通期间,商家销售人员表示:“可以先入手回去看一下,我这边都是有48小时鉴赏期的。收到货后不满意,可以随时退换的。”
经过一番沟通,包先生选定了一款“旱籽半糖手串”,双方敲定总价为5.8万元。交易过程中,包先生提出要公对公转账付款,并向商家提供了企业发票抬头,商家随即开具对应发票。2025年4月3日,买方公对公转账5.8万元货款,商家按照约定,将货品发往买家指定的收货地址。
2025年4月6日,包先生顺利签收玉石手串。但收到货品后,包先生仔细查验发现,手串的品相、性价比和商家宣传的效果差距较大,便通过微信向商家反馈:“我发觉这个手串买得贵了,没有我想得那么好,你当时说不满意可以退。”面对买家的退货诉求,商家爽快回复:“可以退,没问题。”
本以为可以顺利完成退货退款,可当4月9日,包先生正式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时,对方却突然变卦,拒绝了他的退款诉求。商家表示:“要拿到手当天之后就跟我说,我肯定是同意的,现在48小时鉴赏期也过了这么久了,你又跟我说退。我们也有时间与人工成本,现在退影响二次销售。”双方就此产生激烈分歧,僵持不下。
在后续协商过程中,买家曾主动让步,提出商家只需退5万元,另外8000元算商家的损失费。但商家依旧没有松口,回复还要跟合作伙伴商量一下,迟迟不肯给出退款方案。买家认为,商家当初并未清晰告知48小时鉴赏期过了之后就不能退,自己是在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周期内提出申请,退货诉求合理合法。
商家:未在鉴赏期退货买家无权要求退款
庭审中,商家首先提出,主张买方主体不适格,认为交易沟通、退换货协商均是包先生个人微信账号操作,公对公付款仅为资金流转,不能认定公司是交易主体。
另外,商家坚称48小时鉴赏期是双方自愿约定,合法有效,买家超期退货理应不予支持。商家认为,自己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商家收到买方支付的全款5.8万元后,按约定将“旱籽半糖手串”快递至买方指定地址,买方已确认收货。至此,商家已完成交货义务,案涉买卖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公司销售人员与包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他们曾明确告知有48小时鉴赏期,买方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就退货期限达成了特别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有权通过约定作出变更。因此,本案应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48小时鉴赏期。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退货,无权要求退款。“48小时鉴赏期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买方于2025年4月6日收到货物,首次提出正式退货要求的时间为2025年4月9日,已超过双方约定的48小时鉴赏期。”
审理中,包先生表示,微信聊天内容是自己发送的,他是买方公司的员工,购买货物时已经向商家告知购买方式为公对公,商家也开具了企业抬头的发票。所以,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而非其个人。目前,该手串保存完好,如果支持退货退款的诉请,买方同意立即寄回商家,并承担全部快递费用。商家开具的发票已经抵税,扣除税点损失及对成本补偿,主张退还货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