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勤国
近日,榴莲商家驱车千里维权一事再次引发社会公众对“仅退款”问题的关注。2021年,拼多多首现“仅退款”机制,消费者收到生鲜类商品后,可以商品质量问题或商家发货不当为由申请退款,若商家不及时处理,则由平台直接退款,无须退货。这一售后机制深受消费者好评,各大电商平台纷纷跟进,适用范围也由生鲜品类扩展至所有商品。但2025年后,多个电商平台陆续取消“仅退款”售后机制。短短几年,“仅退款”境遇呈现如此反转,原因何在?
较为流行的说法认为,“仅退款”是一把双刃剑,虽有利于消费者,却挤压商家生存空间,加剧行业低质低价内卷竞争,并滋生职业性的恶意退款行为。监管部门为此约谈各大电商平台后,“仅退款”被取消。然而,据媒体报道,监管部门的约谈要求是优化“仅退款”,优化和取消的区别不言自明。
事实上,取消“仅退款”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电商平台的自身利益考量,二是“仅退款”规则存在漏洞。
“仅退款”的设立初衷源于退货成本的考量。从商家角度,当退货成本与货物价值相近时,退货无实际利益,不如给消费者让利换取口碑。由此,“仅退款”本应适用于总价几元、十几元或者易腐易烂难以保质的小额商品。然而,电商平台为抢夺用户,不顾商家利益,无节制扩大“仅退款”适用范围,导致“仅退款”从消费者、商家都乐见其成,演变为消费者受益、商家承压,甚至让部分投机者有利可图。若回归“仅退款”初衷,自然能遏制大部分职业敲诈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大电商平台争夺市场份额时,不在乎恶意退款损害商家利益;市场份额基本定局后,又无视取消“仅退款”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这一切皆因市场份额事关电商平台的核心利益。
减少消费者退货、维权的麻烦又不增加商家的失信成本,是制定“仅退款”机制正当且必要的根基,也是该机制的核心价值与效果衡量标准。由此,“仅退款”的规则必须适当、周密、高效,因为任何机制的实际效应都取决于规则的确定性,而规则的确定性又取决于规则要素的完备与清晰。纵观各大电商平台的“仅退款”规则,适用范围、标准、场景、流程、争议处理、责任追究等要素大多缺失,电商平台也因此能随意解释该机制。当所有商品都可“仅退款”且无货值限制时,“仅退款”便失去了“不增加商家失信成本”的正当性基础,甚至为职业敲诈与不正当竞争提供可乘之机;当电商平台可以自主决定“仅退款”存废时,该机制便失去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心和功能,蜕变为电商平台筛选、压榨商家的工具。
揭示取消“仅退款”的真实原因,有助于澄清相关舆论误区。电商交易应以消费者、电商平台、商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市场交易与监管的价值取向,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这种利益平衡?消费者弱势、电商平台强势、商家对电商平台弱势对消费者强势,这是电商交易天然形成的事实,必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予以一些特殊保护,方能实现真正的电商交易公平。“仅退款”是其中一种切实可行、效果显著的保护措施,可以让消费者以几乎零成本又不增加商家失信成本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若因平台私心让该机制就此消逝,无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憾。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再次约谈各大电商平台,询问以取消替代优化的原因,责令相关平台优化规则后恢复“仅退款”。
事实上,优化“仅退款”并非难事,只需要各大电商平台端正态度,落实有力举措。电商平台应列明“仅退款”适用的商品清单,例如:50元以下小额商品,冰冻类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品类,以及药品等一次性功能商品。同时,电商平台应设置确定的“仅退款”办理流程:消费者申请后,立即告知商家,及时反馈并处理争议;若商家规定时间内不同意退款,由平台先行垫付再按平台与商家的协议追讨。电商平台应建立“仅退款”诚信档案,动态监控相关个案,对涉嫌恶意退款的行为及时预警、核查。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审核电商平台的“仅退款”规则,定期检查规则落实情况,严肃查处电商平台的失职、违约行为。
至于恶意退款,本就是各大电商平台逐利竞争与规则漏洞滋生的恶果,只要电商平台摒弃私心、积极作为,对涉嫌职业敲诈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及时查问、报案或提起诉讼,恶意退款将大幅减少,就如我国公共场所有了监控镜头后职业扒手近乎绝迹一般。有关监管部门应要求各大电商平台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预防并治理各类借“仅退款”之名的恶意退款行为,净化电商售后服务环境,以免恶意退款扭曲“仅退款”设立的初衷。
(作者系武汉大学弘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