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勃
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成年人基于自我判断,可以选择是否吸烟,但是,根据法学上个人自由限制的“伤害原则”,为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要受到必要限制。据此,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禁止在特定公共场所吸烟,以保护他人健康及维护消防安全。
在我国,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如《消防法》《民用航空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重点区域和特定人群的吸烟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外,国内如深圳、上海、杭州、北京等地也先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了专门的“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控烟条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关于室内,一般规定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关于室外,一般规定在学校、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所、妇幼保健与儿童医院等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为保证这些禁止性规定得到落实,控烟条例要求相关经营者、管理者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举报。除经营管理者外,其他公民对发生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行为,也有权劝阻和举报。
从立法角度观察,上述地方控烟条例的初衷正当,相关制度设计也科学合理,但执行效果似乎并不理想。一些经营者对禁止吸烟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有些执法机关则认为在禁烟场所吸烟属于“小事”,在调查和处理方面相当消极。同时,当其他公民在劝阻违法吸烟行为时,可能遭到辱骂甚至殴打,例如,近期在上海迪士尼小镇发生的劝阻吸烟反遭殴打的暴力事件。
客观而言,控烟条例执行效果不佳存在多方面原因。部分社会公众并未认识到吸烟的侵害性和违法性,认为吸烟是个人自由或生活习惯,缺乏遵守相关规定的动力,甚至存在抵触情绪。而让经营者或普通公民劝阻吸烟的规定则过于理想,存在实施难度。比如,餐厅经营者劝阻甚至举报顾客吸烟,无疑会将自己置于消费者的对立面,影响客流和营收;而鼓励普通民众劝阻吸烟则可能让其面临风险,甚至遭受暴力侵害。
于是,看到控烟条例难以落地,看到因劝阻吸烟引发冲突的新闻频发,有人可能会将控烟条例与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律史上的“禁酒令”联系起来,将其视为立法上的失败案例。然而,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的本质区别。简而言之,禁止成年人喝酒的法律本质上是以公权力完全压制所有人的饮酒自由,所以注定失败,而禁止在特定区域吸烟的控烟条例,是要去界定吸烟者和其他人的自由的边界,构建彼此互不伤害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采取恰当措施并开展积极行动,控烟条例有望得到良好的实施。
一方面,吸烟观念的改造和社会氛围的营造至关重要。当认为吸烟无涉他人的传统观念流行时,社会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会有更高的容忍度,甚至会产生美学上的欣赏。比如,影视作品中通过抽烟来刻画人物形象或营造氛围成为惯常的艺术表达技巧。因此,在推动控烟条例落实的过程中,应该有持之以恒的观念改造行动,让公众认识到在禁烟场所吸烟是一种违法行为。例如,一些国家烟草的外包装上总是印着变黑的肺、咳血的嘴,以此直观展现吸烟的危害。相信随着观念和舆论的变化,文明吸烟和尊重他人的理念不断普及,一定会为控烟条例的实施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负有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要采取更积极的行动,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落实。各地控烟条例一般都规定,个人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罚款;对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可以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推动控烟条例落实的过程中,有关执法机关不能将控烟责任过多转嫁给经营者或普通民众,让商家和民众冲在前面,而应承担起自身法定职责,在治理违法吸烟问题上有更积极主动的执法行动。在公民或单位违反相关控烟规定时,执法机关可以采用温和的方式责令其改正,而在温和手段不起作用时,类似罚款等强硬措施不应缺席,而当公民因劝阻吸烟遭受辱骂甚至攻击时,执法与公安机关的支持和保护应迅速到位。简单来说,在控烟问题上,执法机关不可含糊、回避、甚至视而不见,应该选择坚定地站在法律一边。同时,为提升执法效率,有关部门可以探索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工具,推动控烟执法智慧化。
吸烟者希望吸烟自由得到尊重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免于被动吸烟”的自由。社会需要逐步达成这样的共识:在特定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侵害,也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因而这不仅是伦理上的不文明行为,也是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坚定执法理念,才可能避免“控烟条例”仅停留于纸面。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