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常回家看看”不该这么难

2018年01月0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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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欣楠 制图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瑜婷

  本报讯 老伴去世后,年近九旬的林老伯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一子四女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要求子女承担老人因看病等产生的支出、要求四个女儿履行探望老父亲的义务。

  承办该案的法官联系了原告代理人及林老伯所在村委会,实际了解相关情况。原来,林老伯与老伴林老太两人与儿子一家居住在赵屯村的老宅内,老夫妻俩年迈、腿脚不便,居住在主屋一楼,平时出入是通过主屋东侧的偏门,不从主屋客堂通行。日常伙食也与儿子一家分开。

  老伴林老太过世后,因林老伯不会做菜,吃饭便成了问题,平时由住得较近的大女儿做好饭送上门来。但因女儿与儿子之间素有积怨,几个女儿上门看望老人时与儿子发生口角。争吵中,甚至敲坏了老人房间窗户,之后也没有将窗户修好。此后,几个女儿不再上门看望老父,大女儿也未再为老父送饭菜。

  丧偶的孤独、生活的不便、子女的无人问津,让林老伯倍感孤独无助。最终,在青浦司法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林老伯无奈起诉至法院。林老伯只是希望几个子女和睦相处,多看望照顾他。

  考虑到林老伯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以及老人子女对到法院应诉的抵触情绪,承办法官和负责诉前调解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借助“一网一站一点”的司法协作体系,联系了林老伯所在村委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探访了老人的居住状况,了解了老人儿子的想法,并召集了老人的一子四女,协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赵屯村现场调处了这起案件。

  调解谈话过程中,老人数度伤心落泪。几个子女在父亲的赡养和探望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在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达成了家庭赡养协议,从根源上解决老人的吃住问题、子女探望问题以及老人百年后的丧葬问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是指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对父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扶助义务,强调的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进行关心、帮助和照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也规定,与父母分开居住的成年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母,不得忽视、冷落父母。

  法院在审理涉老家庭纠纷案件中,因老年人年老体弱、家庭成员众多、以及传统家务事不上公堂的社会理念的影响,难以在法庭上化解矛盾,通过基层司法协作组织,法院深入基层,秉持便利当事人、尊老敬老的理念,以和缓的态度解决家庭矛盾,不仅能够做到案结事了,更能够缓和家庭内部矛盾,恢复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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