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版:案件写真

经费不足没“团”成房 团购费能否返还惹争议

2018年01月03日 B03 :案件写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42

  □见习记者 董菁琳 法治报通讯员 陆烨波

  

  团购作为一种商家的促销手段,早已从线上发展到线下,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今不动产也可以团购了,比如商品房。

  昆山的姜先生就遇到了在上海团购房屋的“好事”,可交了团购费的姜先生却无力支付后续房款。那么所交的团购费能否返还呢?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做出了判决。

  参与团购房屋

  没钱交后续房款

  姜先生是一名昆山的箱包经销商,随着事业的不断壮大,他有意在上海安家,将箱包生意拓展壮大。在综合考虑了房屋地段、户型、结构等条件下,姜先生相中了某地的商品房。该房屋总价为347万余元,代理销售此房的Y 房产中介公司告诉姜先生,只要参加公司的团购活动,就可以将房价优惠至289万元,团购费为31万元。优惠后总价320万元的房款尚在姜先生的预算范围内,经过一周的思考,姜先生决定买下该处房屋。

  2015年9月6日,姜先生支付给开发商H公司意向金5万元,并与Y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优惠申请单,12天后,依约支付给Y  房产中介公司团购费31万元。

  10月15日,在Y房产中介公司的陪同下,姜先生与开发商 H公司补充签订了定金合同,姜先生又支付给了开发商H公司20万元的购房款,双方约定于10月25日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怎料,随后姜先生因生意变故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再支付房款,未能与开发商H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

  中介退还团购费

  2016年2月1日,经法院调解,开发商H公司同意返还5万元定金及20万元购房款。但姜先生要求Y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团购费31万元,始终遭拒。于是,他将Y房产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姜先生诉称,他向开发商 H公司购买房屋,Y房产中介公司让他参加了团购活动,他签订了优惠申请单并依约支付了团购费31万元。由于他与开发商H公司不再签订房屋预售合同,Y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团购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请求判令Y房产中介公司退还团购费31万元。

  Y房产中介公司辩称,作为H  公司的代理销售机构,他们负责电商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事宜,公司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宣传销售。他们与姜先生签订的结算确认书确认支付的31万元为居间团购服务费,且姜先生因此也得到了房价优惠,后因姜先生无能力支付房款,才导致没能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Y房产中介公司认为,公司通过自己的工作促成姜先生与H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确立了买卖关系,通过优惠申请单确认了付款方式,并且也通过结算确认书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关系和居间佣金。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居间服务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姜先生据此要求返还31万元团购费没有法律依据。

  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姜先生和Y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服务内容是关于姜先生购买商品房的总价优惠,而姜先生与开发商 H公司仅签订了定金合同,并没有实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姜先生通过诉讼要求H公司返还了5万元定金及20万元购房款。由此可见,Y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促成姜先生与H公司在房价优惠基础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姜先生据此要求被告返还31万元团购费,于法有据。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一审判决Y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姜先生团购费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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