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

2018年02月05日 B08 :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902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随着“醉驾入刑”实施多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酒后即使自己不开车,也有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

  年终岁末,人们对聚餐饮酒已经习以为常。但在喝酒的同时,还有必要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共同饮酒带来相应责任

  如果是多人共同饮酒,那么相互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照顾 和注意义务,在以下这些情形下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晓茂:因为饮酒导致疾病或者伤害,一般情况下应自负其责。但如果是多人共同饮酒,那么相互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帮助、照顾和注意义务,在以下这些情形下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乃至灌酒。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

  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强迫其饮酒。

  基于酒量和健康状况,每个人首先应当“自负其责”,能喝多少喝多少,不能过量。

  但是如果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健康状况不佳、患有某种疾病,依旧强迫其饮酒,一旦发生伤害后果,劝酒者就难辞其咎。此外,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强迫其饮酒,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到住处或者交给其亲友照顾。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其他同饮者负有一定的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放任其独自坐在路边或者独自回家。如果因此发生事故,同饮者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是明知对方要酒后驾车却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后果的。

  醉驾不但危险,而且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对于同饮者来说,不但自己不能酒后驾车,也要劝阻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一旦发生损害后果,同饮者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同饮者义务不能无限扩大

  如果社会交往中,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

  和晓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认知。

  在聚会喝酒过程中,如果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并因此发生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当自负其责。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 《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

  近日甘肃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在一场酒局后王某不幸猝死,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管义务,王某的亲属将当天与王某一起饮酒的刘某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

  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亲属的诉求。宣判后,王某的家属提起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中,王某与刘某等11人为同一水电站的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某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后邀请王某参与喝酒。21时许,王某又被邀请到陈某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某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常,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某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且在王某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基于这起案件的情况,如果其他饮酒人不顾王某醉酒而各自离去,那么对于王某的死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了。

  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饮酒的情况下,不但自己不能开车,也应积极劝阻他人开车,共同遵守法律法规。酒后即使自己不喝酒,也可能涉嫌“醉驾”即危险驾驶罪。

  潘轶:除了民事责任之外,由于共同饮酒以及其后的驾车行为,饮酒人还可能构成犯罪。

  “醉驾入刑”的观念如今已经深入人心,绝大多数人也已经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但是很多人不知道,酒后即使自己不喝酒,也可能涉嫌“醉驾”即危险驾驶罪。

  最近苏州虎丘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黄某大量饮酒,但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黄某在道路上驾驶。黄某和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黄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该案中,醉酒驾车的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而同车但并未开车的被告人郭某也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事实上,类似案件已发生多起。

  没有开车却涉嫌危险驾驶罪,在醉驾情况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逼迫驾驶人饮酒。

  二是明知他人饮酒,胁迫或命令其驾驶机动车辆。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对方。

  虽然依据具体案情,未开车人既可能同样被认定为主犯,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但都面临着刑事制裁。

  因此在饮酒的情况下,不但自己不能开车,也应积极劝阻他人开车,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报道

  武汉一女子醉驾出事故 副驾男子也被追究刑责

  据 《武汉晚报》 报道,近日在武汉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醉酒驾驶小车碰撞护栏后,撞击到对向正常行驶车辆。民警经过认真调查取证,确认这是一起存在共同犯罪的危险驾驶案件,并于1月17日将同车的两人一并刑事立案处理。

  去年12月6日凌晨零点30分左右,在武昌丁字桥南路文盛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肇事轿车停在路中间,幸无人员伤亡。

  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赶到后正准备勘察现场,一名年轻女子和一名男子一同走过来,浑身都是酒气,女子向民警自认她就是肇事司机。

  经酒精检测该女子刘某(24岁,仙桃人)数值为244.8mg/100ml。自称当时坐在副驾的男子吴某(24岁,大冶人)所述经过与案情基本一致。

  该队办案人员仔细将有关证据材料与询问笔录比对后,发现吴某和刘某一同喝酒后,在已经知道刘某喝入大量啤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机动车钥匙交给刘某,而且坐上刘某酒后驾驶的机动车从南湖张黄新村出发,行驶近3公里的路程,直至事发地点。

  洪山区交通大队在充分调查和掌握大量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吴某作为车主,明知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放纵不制止,且提供所属车辆并陪同驾驶的行为,构成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

  据此,洪山警方于本月17日依法对吴某和刘某以危险驾驶罪共同刑事立案,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等待法院判决。

  这是武汉市首起对同车人以危险驾驶刑事立案的案例。按照法律规定,涉案人员可能将面临最高拘役六个月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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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圆桌 B08 共同饮酒的法律责任 2018-02-05 2 2018年02月0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