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综合·声音

本市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新规

额度不超300万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2018年02月14日 A03 :综合·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59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昨天记者从市经信委网站获悉,本市出台了最新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 规定了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发放将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使用。每个项目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时,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据了解,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为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中小企业发展;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商贸服务、综合性服务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促进国际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交流; 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项目。

  按照《办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使用。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时,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 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据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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