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董菁琳
本报讯 两男子出狱后不知悔改,合谋多次盗窃他人手机。其中一次竟抢夺一名儿童正在玩耍的手机。近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龚某犯抢夺罪、盗窃罪,张某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和盗窃罪判决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张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龚某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
张某1990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7年8月7日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
据普陀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4日16时许,龚某、张某合谋至普陀区广泉路一美容养生店,张某负责望风,龚某则进店盗窃财物。龚某看到儿童乐乐(学龄前儿童)在店内独自玩手机,竟公然夺取了乐乐手中的手机(经估价价值680元),抢夺后与张某逃离现场。同年6月13日,龚某至白丽路某五金店,在店主黄某转身之机,将放于柜台上的一苹果手机窃走(经估价价值540元),后在逃匿途中被扭获,当场退还手机并给予黄某补偿。2017年8月7日,龚某、张某在白玉路被民警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龚某、张某对上述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普陀检察院对二人指控罪名成立。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抢夺未成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因龚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盗窃犯罪事实,龚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普陀法院判决,龚某犯抢夺罪和盗窃罪,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张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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