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操场上踢球者撞残慢跑者 法院判决原被告都要承担责任
大学校园对外开放,令更多市民享有健身场地,本是一桩好事,但如果发生伤人事件,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作出判决,撞人者与学校方面分别承担60%及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2016年7月的一天傍晚,年近花甲的马某在家附近的大学跑道上慢跑。此时,在跑道内部红土区域,几个年轻人正在踢球。一个小伙子接球后转身时,右手手肘撞到了马某的左腹部。几分钟后,马某感觉被撞部位疼痛,经诊断为脾破裂,当晚就进行了脾切除术。出院后,马某将撞到他的朱某与上述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近30万元。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对场地有较高的要求,不适宜在人员密集的场地进行。被告朱某对此应为明知,却仍在红土区域踢球,并且对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员的风险放任不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涉案大学作为操场的管理人既未在醒目之处设置警示标志及警示用语,又未对朱某等人的不当行为加以纠正及制止,因而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另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周边环境的潜在危险本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未能及时避让,对事故的发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遂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物业公司诉讨七年前物业费 因已过诉讼时效诉求被驳回
在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张某未能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并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6年10月,张某购买了一套住房,由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张某付清了自入住后至200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此后又付清了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但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未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的物业费。2017年11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6875元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向张某收取物业费时,应先向张某催收欠费在先的物业费,或在开具发票时,优先清偿之前发生的费用。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已超过7年,要保留如此长时间的物业费支付凭证,超出了对常人生活习惯的要求。
同时,因物业公司未提供其向张某催收了所主张的物业费的证据,法院推定张某的物业费已付清。原告在长达7年的时间,从未向被告主张要求权利,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流窜多地专撬汽车后视镜 留下纸条要“赎金”获刑2年
日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鲍某因盗窃轿车后视镜镜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9月2日至12日,鲍某先后驾车来到安徽多地,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取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并在轿车上留下一张标签纸,注明镜片找回加的QQ号码。一旦被害人加QQ号后,其便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数额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赎回被盗的后视镜镜片。经查明鲍某共盗窃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20起,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赎回镜片10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地采用撬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236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在庭审中,鲍某辩称其中10起赎回后视镜镜片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法院认为,此案中,鲍某撬他人轿车后视镜镜片相对于被害人来说行为都是秘密的而非公开的,被害人支付钱款赎回后视镜镜片是在其财产已被被告人鲍某侵犯的情况下实施,鲍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案发后鲍某亲属已代其将被害人支付的赎回款全部退还,被盗轿车后视镜镜片大部分现已被追回。综合情况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徐荔 整理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