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孙弢
前往布艺城挑选好窗帘,却在离开之际不幸从楼梯处失足摔倒受伤。因为协商不成,邵某将布艺城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邵某疏于注意自身安全,应当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但被告公司也存在市场管理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酌定被告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9万余元。
2016年12月11日,邵某与家人前往某公司经营的窗帘布艺城挑选窗帘。下午,邵某在挑选好窗帘和家人欲离开之际,不幸在窗帘布艺城A区入口的楼梯处失足摔倒,致使其从二楼楼梯上滚下。
邵某表示,当时事情发生的时候该窗帘布艺城A区入口处楼梯没有灯光照明,也没有警示标志,在营业尚未结束、尚有顾客未离开的情况下,二楼通道内的所有顶灯已经熄灭,且A区入口处二楼A1商铺的店门与楼梯台阶呈90度状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这一系列原因导致其无法看清楼梯台阶失足摔倒造成损伤。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6万余元。
对此,布艺城经营公司辩称,首先,当地村委会委托其公司对除窗帘、家具、木材之外的市场区域进行管理,因此,邵某摔倒的事发地不在其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其次,当时是邵某自己一脚踏空而摔下楼梯,应自己承担责任,与窗帘布艺城无关。因为邵某路过摔倒地点的时间已经是布艺城关门之后,照明灯在关门的时候就关闭了,且楼梯处不需要警示牌,也无法律强制性规定需要安置警示牌。公司对于邵某主张的各类费用中合理的部分是认可的,请求法院依法审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是适格的被告主体,被告公司虽辩称其非窗帘布艺城的管理者,但根据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以及法人名称,可以认定该公司系经营管理者,管理区域应包括整个市场在内。
其次,被告公司作为管理者,对进入市场的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该义务应包括通行安全、危险防范、设施管理、人员配备等多方面。当然,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就本起事故的发生,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法院认为邵某疏于注意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其应当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邵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可证明被告公司存在市场管理瑕疵。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邵某受伤的具体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公司对邵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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