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董菁琳 通讯员 王亚卓
本报讯 曹某因为经营不善,拖欠孙某货款35万余元,无法偿还,被孙某告上法院。后来曹某用于养殖家禽的大棚被政府列为不规范养殖整治项目,收到补贴款人民币46万余元。没想到,拿到钱款的曹某依然不肯偿还欠款。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曹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曹某因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5年至2012年2月间,曹某在金山区张堰镇某村承包了9.5亩田地用于家禽养殖,在此期间曹某陆续在孙某处购买饲料。然而,由于经营不善,自2011年7月起,曹某开始拖欠孙某货款,1年后拖欠数额已高达35万余元。孙某久催未果,于2016年6月16日将曹某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17日,金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货款351249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5570元由曹某承担。但是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曹某始终未主动支付相应货款。2017年2月8日,孙某向金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曹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法官让其申报财产时,曹某却使出了“老赖”惯用的伎俩,称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现在没有钱还债。
执行法官事先通过调查得知,曹某用于养殖家禽的大棚被政府列为不规范养殖整治项目,已于2017年1月24日收到畜禽养殖关停补贴款46万余元,完全有能力支付被执行款。但是曹某仍拒绝偿还欠款。之后数月内,执行法官始终加强对曹某的教育,对其明法析理,严肃告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行为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希望其能主动将相关补偿款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曹某对此置之不理,多次拒接法院电话。执行法官通过查明补贴款使用明细后发现,被执行人曹某在拿到补偿款后,将该笔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投资与日常开销,公然藐视法律权威。
面对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金山法院于2017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曹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2017年12月5日,被执行人曹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2月7日,金山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金山法院认为,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曹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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