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公司在签订商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文字细节,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签署合同是家常便饭的事情。但是,如果不注意文字的细节,很可能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甲公司借款给乙公司1000万元,借期为1年,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无偿还能力,未归还借款,丙公司也拒绝归还。于是在借款到期后的第四个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并由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丙公司抗辩称,其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为自乙公司还清之日”,因此,在乙公司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尚未开始,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乙公司已归还借款,则丙公司无承担保证责任的必要。
实际上呢,如此表述是因为当事人在拟定合同的时候,在这一条款中漏打了一个“止”字。完整的表述应为“保证期限为自乙公司还清之日止”。
我们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强调丙公司的解释不符合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即使认定保证期限约定不清,那么保证期限最起码是借款到期后6个月。
我们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该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本案中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抗辩,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文字是何等重要。漏了一个“止”字,差点让丙公司逃脱了保证责任。
即使通过律师的努力补救,也只能认定保证期限为6个月。
如果本案是过了6个月才起诉,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公司在签订商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的文字细节,否则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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