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工商发布

上海市工商局发布

2017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8年03月13日 04 :工商发布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439

  1 欣特峡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康喜高高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相关儿童食品的销售企业,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在其官网上设计、制作并发布了“延续母乳好营养”及“口味清淡不上火,可实现与母乳交替混合喂养”的广告语向公众宣传康喜高高婴幼儿配方奶粉可以部分或全部替代母乳。同时为了推荐“玛仑菌舍”相关儿童食品,在官网上设计、制作并发布“帮助减少2大肠道问题:便秘、腹泻; 增强3种以上营养作用,帮助能量消化吸收、促进营养元素吸收、提升免疫系统功能”。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 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4万元。

  根据《广告法》 的相关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不允许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食品广告也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  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和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85度C”、“85℃”、“85℃Daily Cafe”餐饮连锁品牌的经营者。2015年10月起,当事人通过在沪的43家分公司(门店)以现制现售方式制作并出售相同原料制作的“熏鸡肉松面包”和“辣味香松面包”两款产品。经查,当事人为降低面包的制作成本,增加竞争优势,以肉粉松为原料制作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万元。

  使用价格更低的肉粉松为原料制作面包,却以肉松面包的名义对外宣传和销售。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肉粉松与肉松,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知名企业,更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相关信息,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3 上海矍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主要销售“健之星”相关加热垫产品。当事人通过赠送鸡蛋、免费体验和“家访”等形式吸引老年人体验产品,同时以“养生课堂”形式宣传其产品部件富含微量元素,可以强身健体、治疗各类疾病,在获取老年人信任后铺垫销售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由“南京康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归类属于“电热毯”,无任何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许可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对此,老年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理性的健康观念和消费观念,子女也应多关爱老年人,及时劝阻提醒。

  4 上海览莳商贸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钟表维修保养业务,店招为“名表维修中心”。有消费者反映该店存在“小病大修、没病乱修、维修人员缺乏专业认证”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未对维修零件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并且无法提供钟表维修业务所使用零件的进货来源及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的相关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名表维修”店铺,利用消费者对品牌手表售后维修的不了解,通过“傍名牌”式的装修使消费者误解。维修时,坐地起价,配件也无合法的进货来源,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在维修钟表时,应选择正规的售后维修中心,在遇到不法商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 上海心知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在互动百科词条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极藻5S”、“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等食品的互联网销售。当事人与北京互动百科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互动百科平台上拥有“极藻5S”、“极核5S”、“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百龄堂唐旨”等5个词条。当事人利用词条宣传,通过将临床医学报告中“虾青素”替换为“百龄堂盐藻虾青素”、虚构《抗衰老圣典》中相关内容等方式,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百龄堂盐藻虾青素”“百龄堂盐藻”具有临床医学功效。当事人利用自有网站虚构科研机构和科研数据成果,让消费者误认为“百龄堂极藻5S”对疾病有效。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共计30余万元。

  6 上海泽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在天猫商城开设“zecross旗舰店”网店,为了提升其销售的化妆品知名度,将已停售的“生物痘克净”产品图片等信息上传至上述网店内,并安排其网店负责人骆某以每笔5元的价格找他人虚构了212条交易记录,实际虚构交易的价格是每支168元,当事人通过骆某支付虚构交易的费用共10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7 安德阿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于2016年1月委托代理公司进口“under ar-mour”品牌女装针织运动服(款号:1271523-899),并采用在其官网、自营商铺及批发的3种形式对外销售。在该服装的吊牌上标注有“UPF30+”(紫外线防护系数)字样的宣传内容。2016年7月,在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当事人在其官网上销售该款女装针织运动服的防紫外线性能未达到明示宣传值(UPF30+)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共计7万余元。

  本市工商部门已经连续两年对市场上销售的功能性服装进行抽检,从结果看,部分服装所明示的功能性项目包括透汽/透湿、吸湿性、防水性、防紫外线等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消费者要根据实际需求理性选购功能性服装,不要被经营者宣称的功能性文字所迷惑。

  8 上海云峰松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当事人上海云峰松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应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2016年7月起,当事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违背消费者意愿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接受其统一提供的“车辆故障救援”、“车辆知识学堂讲座”、“车友会会员卡“等十二项收费服务项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9万元。

  当前,一些汽车4S店采取“附加不合理收费条件、违反价格承诺、强制搭售有偿服务”等违法手段,层层设置套利“陷阱”,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办案部门结合本案查处,对该区汽车4S店拓展检查,最终对13家汽车4S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9 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欺诈消费者案

  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当事人上海容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通过会员制及网络订购等方式销售“上膳源”品牌有机蔬菜过程中,采取将非有机蔬菜与有机蔬菜混同包装、进行虚假产品说明等方式,将非有机蔬菜冒充为有机蔬菜,并均以“上膳源”品牌有机蔬菜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万元。

  当事人将非有机蔬菜与有机蔬菜混同包装,用非有机蔬菜冒充有机蔬菜对外销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工商部门通过该类案件的查处,切实保障了百姓菜篮子的安全。

  10 极星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当事人2015年初购进“G-STAR RAW”品牌款号82956F.7275.4213的男式大衣和“G-STAR RAW”品牌款号94232E.5871.857的针织裙(水洗产品)对外销售。在工商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上述两款服装不符合耐汗渍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等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服装共计94件,罚没共计1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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