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非常阅读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私塾”

2018年03月14日 B02 :非常阅读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164

  《刑法的私塾(二)》

  张明楷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年11月

  目录

  第一堂 构成要件

  第二堂 违法性

  第三堂 有责性

  第四堂 故意犯罪形态

  第五六 共犯

  第六堂 罪数

  第七堂 刑罚论

  第八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九堂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秩序罪第十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第十一堂 侵犯财产罪第十二堂 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第十三堂 贪污贿赂罪

  【编辑推荐】

  ★案例全新:第一部 《刑法的私塾》

  收录的是2010年-2013年中的案

  例,本书收录的是2013年下半

  年-2016年年底的案例,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后的全新案例。

  ★内容实用: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和研究生研讨疑难和典型案例课堂的实录。案例讨论最能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最缺乏的也是这种能力。

  ★读者面广:除了学生争相阅读外,

  很多法院检察院也人手一本。第

  一部 《刑法的私塾》 长期位居各大法律图书畅销榜前十。

  ★真实有趣:本书采用对话体形式原汁原味再现了案例研讨会的现场,被读者形象地描述为,身在书房,如临课堂。

  【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第一部《刑法的私塾》 收录的是2010年到2013年的案例,《刑法的私塾》(之二)收录的是2013年下半年到2016年底的最新案例,包括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现的最新案例。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代表作品:《刑法的私塾》 《刑法的私塾》(之二)《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等。

  【前言/序言】

  2014年出版《刑法的私塾》 时,内心确实忐忑不安。因为缺乏预测可能性,不知道这类出版物会不会遭人唾弃。人生总会经历林林总总的意外!或许是由于阅读起来比较轻松,甚至有置身讨论的感觉,许多读者没有对《刑法的私塾》 嗤之以鼻。有鉴于此,我毫不犹豫地将近几年的周末讨论整理出来,出版《刑法的私塾》(之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对本书充满了信心,因为我不知道读者是否已经厌倦了这类出版物。

  2014年之后,我依然和学生们一起在周末讨论各种案例。第一本《刑法的私塾》是由参加讨论的学生将录音转换为文字,再经过丁慧敏博士精心整理,最后由我删改定稿的。与此不同的是,《刑法的私塾》(之二)的录音由相关公司的速记人员转换为文字,然后由我直接整理。速记人员记录了讨论过程中的字字句句和点点滴滴,我在记录稿上经常看到的文字是:“最后再讨论一个案件,这个案例讨论完了大家去吃饭。”“老师请客吗?”此外,有时虽然认识速记人员记录下来的每一个文字,却不知道这些文字是什么意思,因而不得不删除许多内容。但可以肯定的是,整理出来的文稿尽最大可能与当时的讨论内容相同,并非由我重新改写。

  《刑法的私塾》(之二)的内容按教科书的体系安排,而没有按讨论时间安排。案例之外的纯理论性的讨论,没有纳入本书。本书的案例不同于第一本《刑法的私塾》 中的案例,本书中的每个案例按照其中的主要焦点问题置于相应标题或罪名之下。但是,在此罪名下讨论的案件未必构成此罪。例如,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标题下讨论的案件,很可能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盗窃罪标题下讨论的案件,很可能不构成犯罪; 如此等等。

  与以往一样,每次讨论时一般是我描述案情、提出问题,然后就案例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其间也会有学生提出需要讨论的案例)。案例并没有提前告诉参加讨论的学生,我本人有时也不知道会讨论什么案例。任何人的发言都没有事先准备,大家想说就说、想讲就讲,说得无拘无束,讲得无边无际。正因为如此,本书的内容与具有逻辑性的体系书具有重要区别,因而也存在明显的缺憾。例如,内容可能重复。因为经常会讨论类似的案例,尤其是我在发言时,每隔一年就面对不同的学生,不可避免地会讲相同的内容。再如,观点可能矛盾。因为是随心所欲的发言,不可能前思后想、千思百虑,每次发言的内容可能存在冲突或者不协调。又如,结论可能错误。因为有些疑难案件一时难下结论,事后也未能深入讨论,导致案件的结论不明确或者错误。所以,真挚地恳请各位读者匡谬析疑、救弊补偏!

  参加周末讨论的主要是我指导的在校硕士研究生(包括公诉人班的公诉人)与博士研究生。此外,也有已经毕业的博士生参加了周末的讨论。十分感谢参加讨论的各位同学!没有你们的参与,就没有《刑法的私塾》(之二)。还要特别感谢王钢副教授!王钢从德国获得博士学位后回清华任教以来,一直参加周末的讨论,并且发表了不少独到见解。但由于速记人员不能识别王钢的声音,只好将他归入“学生”了。

  张明楷    2017年8月18日于清华明理楼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非常阅读 B02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私塾” 2018-03-14 2 2018年03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