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2018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两会关注

推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完善及立法

2018年03月20日 A04 :2018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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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特派记者 陈颖婷 北京报道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一线城市离婚率居全国前列。离婚家庭的背后,大都牵涉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如何确保离婚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俆珏慧在今年全国“两会”中提交代表建议,建议通过推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完善及立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俆珏慧说,根据最高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显示,2014年—2016年间,96%的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而这些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多为80后、90后当事人。受成长环境影响,该年龄段的当事人独立自主意识较强,冲动型离婚较多,在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量也相对欠妥。较高的离婚率导致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被动陷入父母间的纠纷,他们的权益保障情况和生活状况令人担忧。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虽然父母离婚密切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但是未成年人却无法在诉讼中直接主张其应当享有的身份权益和财产权益。而父母既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又是该案中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彼此产生利益纠葛很难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损害。虽然法官在判案时会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必要的考量和保障,但未成年人只能被动接受案件的裁决结果。

  由此引发未成年子女与其法定代理人利益冲突现象增多。俆珏慧表示,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身份利益冲突,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探望等问题时,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往往会以是否抚养孩子或阻挠对方探望等方式作为谈判筹码,不顾子女实际情况,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二是财产利益冲突,一些未成年子女名下往往存有数目不小的存款或者直接作为保险受益人,甚至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涉及巨大的财产利益。而父母在离婚时可能直接分割子女名下财产或者因为财产利益不当争夺子女抚养权。

  俆珏慧认为,目前相关法律尚无法很好保障家事纠纷中的儿童权益。鉴于目前审判对家事案件的“不适应”,最高法在全国118家试点法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上海部分法院设立了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旨在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俆珏慧表示,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适合我国国情,应当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实体与程序上实现双重保护。

  “儿童权益代表人的立场并非中立,而是完全代表儿童权益。”俆珏慧建议尽快成立儿童福利保障专门机构,其中一项职能就是由该机构出面选任儿童权益代表人,除专职工作人员外,也可吸收社会力量中对儿童身心保护有专业素养的兼职人员,建立广泛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员库。当有案件需要时,机构根据个案特征选择人员库中符合涉案儿童情况的人员担任儿童权益代表人。

  同时,尽快完善立法,以确立儿童在父母离婚时的主体地位。俆珏慧建议在《婚姻法》等法律总则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承认儿童在离婚中具有主体地位。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增设“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以在诉讼中实现儿童主体地位。“当儿童的利益与父母的利益存在冲突,父母的代理行为可能侵害儿童利益时,应对父母的代理权利进行限制,有必要引入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儿童参与离婚诉讼,实现儿童在离婚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俆珏慧说。

  在俆珏慧看来,儿童权益代表人等家事审判的相关创新机制经过实践证明是富有成效的,她建议在未来相关法律修订过程中能体现相关制度,让创新探索且经过实践检验的工作机制能够上升为诉讼制度,从而在更广范围内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为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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