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一篇微信文章擅自使用林志玲5张照片作产品推广

林志玲在沪被侵权,官司赢了

2018年03月20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25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两年前, 《林志玲到底好在哪?为什么男人都想娶她当老婆》 一文在沪一美容设备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推出,在未经授权之下,文章配图使用了艺人林志玲的5张照片,以此为产品做宣传推广。发现侵权行为后,林志玲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等酌情确定赔偿2万元。

  林志玲向徐汇法院提交的诉状中写明:她发现美容公司为宣传推广其美容设备产品,在2016年3月18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林志玲到底好在哪?为什么男人都想娶她当老婆》 服务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作为配图,暗示自己使用、代言该公司产品,试图借助自己的高知名度招徕客户,推广其美容产品设备。林志玲认为,美容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仅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影响范围仅在上海; 同时,文章内容是积极向上的,未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林志玲系公众人物、公益人物,公司不清楚其生活照、艺术照不能转发,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且涉案文章在多家媒体体现。

  该公司同时还辩称,公司在2016年3月18日发布涉案文章和照片,林志玲在2016年5月19日进行公证,距离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较长,据此认为,林志玲发现本公司有侵权行为后没有制止、维权,林志玲提起本案诉讼涉嫌过度维权、恶意诉讼。且涉案图文不能证明公司借用林志玲知名度进行宣传,林志玲也未受到经济损失,公司也没有收益,因此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在案证据,涉案微信公众号所登载的文章,其内容涉及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这些文章内未经林志玲同意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提供的他人转发涉案图文的情况、网络知名度排名、其他明星的微博关注度、以及被告公司的盈利方面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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