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5月,杨先生就职于宏通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宏通公司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6月,杨先生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宏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72000元等共计9万余元,仲裁委支持了杨先生的申请。宏通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2017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宏通公司支付杨先生9万余元。宏通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2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宏通公司、杨先生方参加了庭审。
法庭调查
宏通公司:劳动关系是双方口头协商解除的,合同是杨先生自己不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杨先生:我一直就职于宏通公司,他们没有要我签过劳动合同, 《员工辞退通知书》 是公司出具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
1.劳动关系是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宏通公司:劳动关系系我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杨先生是公司的项目经理,经常会将合同等文件拿到保管公章的财务处盖章,他有私盖公章的便利,《员工辞退通知书》 是他自己私盖公章,公司并没有出具该通知书。
杨先生:公司公章本就不归我保管,公司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私盖公章。 《员工辞退通知书》 是公司人事给我的,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宏通公司:公司未与杨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确属实,但是杨先生自己不愿签合同。我公司每月付给杨先生的月工资是3200元,即便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也应该是每月3200元的标准。
杨先生:宏通公司从未让我签合同,而且他们为了避税,每月支付我工资都是从宏通公司和财务经理汤某两个渠道支付。通过工资单截屏和银行卡转账记录就可以看出,我的月工资为12000元。 (文中所涉公司名为化名)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双方均承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但宏通公司无法证明是杨先生自己拒签合同,因此宏通公司必须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关于 《员工辞退通知书》,宏通公司始终无法证明系杨先生能接触公章并私自加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双方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宏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杨先生通过提交银行卡转账情况和工资截屏等证据证明每月工资为12000元已达到较强的证明力,故法院认定杨先生月工资为12000元。一审法院对宏通公司需支付的赔偿金额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宏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徐凌
欣法官提示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2.在非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需注意留存如入职时间、工资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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