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讯 李先生在沐浴场所沐浴时,将贵重物品放于更衣箱内被盗,造成经济损失,而将浴场经营方与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场已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故一审判决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经营方上海某酒店赔偿经济损失5.7万余元及要求被告管理方上海某沐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1月11日14时许,市民李先生至上海某沐浴公司的加盟店——上海某酒店经营的沐浴场所沐浴,工作人员将更衣室8221更衣箱提供给李先生使用。当日19时20分许,李先生再次至更衣室更换衣服,并将佩戴的手表放置于8221更衣箱内。19时30分许,李先生发现8221更衣箱被撬窃,其放置于该更衣箱内的财物失窃。据李先生陈述,失窃的财物有玫瑰金欧米茄牌手表一块(价值5.12万元)、男式PRADA牌手提包一只(价值2980元)及包内现金3000元等。
之后,李先生与酒店方工作人员交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1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李先生被盗一事立案侦查,该案尚在侦查过程中。现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经营方与管理方予以赔偿。
李先生诉称,沐浴场所经营方与管理方作为面向大众的服务单位,应当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在其放置财物的更衣箱被盗窃时,竟无工作人员发现,经营方的安全防范意识极差,导致其财物失窃,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经营方赔偿其经济损失5.7万余元,管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某酒店、上海某沐浴公司共同辩称,酒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的更衣箱内张贴告示,提醒消费者贵重财物应寄放于酒店方另行提供的贵重物品保管处存放,其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李先生的疏忽大意将贵重财物放置于更衣箱内,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遭到犯罪分子撬窃。至于李先生失窃财物的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尚在侦查过程中,故不同意李先生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上海某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向原告李先生提供的更衣箱并未存在质量瑕疵,且在提供的更衣箱内张贴温馨告示,提醒消费者将贵重财物另行存放于贵重物品保管箱内,酒店的上述行为已经尽到经营者应当尽到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先生存放在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内的财物遭窃,并非酒店提供的更衣箱存在质量瑕疵所致,而系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原告李先生以其财物被窃系酒店未尽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之理由,实属苛刻,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李先生据此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之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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