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中国

上海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司法状况实证与反思

2018年03月28日 A07 :法治中国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067

  【内容摘要】 上海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发地区。上海市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审判呈现案件数量低位波动上升、案件分布地理空间差异、主要适用罪名变化、涉案信息数量大等特征。这与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立法以共犯处理到数罪并罚的转变、犯罪主体的扩大等因素相关,也可反向考察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适用情况。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司法 刑事立法 实证 反思□雷澜珺 陈万科马文玲 李惠民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系个体的利益,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非法利用事件的频发极大地冲击了民众的安全感,由此引发的下游犯罪更危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上海市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较为高发的省市。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09年至2017年底上海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类似案件数量的12.9%。上海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司法状况一定程度反映了刑事立法的变化、反观刑事立法的适用情况。

  一、上海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司法状况的实证

  上海市2009年2月28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判决书共172份。罪名涉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其下游犯罪。

  其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总数呈现低位波动上升的趋势。2014年的案件数量超过了2009年至2013年五年数量的总和。2015年至2017年的案件数量相对平缓地下降。其二,案件数量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正相关,但与地理分布状况、区划面积大小有关。上海市经济实力较强的黄浦区犯罪数量就很少。除崇明区以外,上海市区辖区面积越大,地理位置越靠东部,犯罪数量就越高。其三,2015年11月1日之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比重很高,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占的比重较小。其四,涉案信息数量比较大。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超过5000条的占所有案件数量的73%。其五,涉案信息多用于出售牟利。以出售牟利为目的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1%。其六,共同犯罪的案件比重较大。共犯案件占所有案件数量的67%。其七,合法获取信息的案件比例小,即特殊主体通过职务与工作便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利用的案件比重并不大。而通过购买、黑客技术窃取、信息交换等非法形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占总数的68%。

  二、上海市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司法状况的反思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立法变动影响案件数量变化

  其一,以共犯处理到数罪并罚的转变。201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2013年以前,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一般作为其他犯罪,例如诈骗罪的共犯处理。由此,2013年、2014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其二,犯罪主体的扩大。《刑法修正案(九)》 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一个罪名,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刑事立法的积极态势使得2014年之后仍然保持较多的案件数量。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频发程度受多元因素影响

  其一,人口数量越多、人口成分越复杂、人口流动率越高,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源愈加丰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实施提供了更多的“犯罪目标”。

  其二,团伙作案的比例高,这与犯罪难度高、犯罪操作琐碎有关。商业收集个人信息的难度较低、商事活动如业务推广等对个人信息需求大。房地产、教育、健身、装修等产业所在地应做好犯罪预防,消除潜在的信息非法提供、使用者,减少风险源。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考察

  其一,《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具有现实必要性。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较多,合法持有者的非法出售与提供行为较少。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持有者即特殊主体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比较低,一般主体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以期获利的可能性高。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非法处置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涉及信息数量庞大,适当提高信息数量的入罪标准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信息被视为“数字时代的石油”,而成为现今各国政府、互联网公司等控制、加工、利用的重要资源,也成为不法分子攫取利益的新媒介。保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刑事领域不可避免的攻坚战。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时,也应及时调整预防和打击重点,加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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