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虚假疾病诊断书的规制建议

2018年03月28日 B06 :法治论苑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268

  李国炜

  疾病诊断书,又称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系针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所出具的法定证明文件,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患者的个人基本资料、诊断意见和建议事项(如休假)等。

  疾病诊断书可带来的利益

  疾病诊断书是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公民在疾病情况下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的重要凭据,也是重要的诉讼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条第二款则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此外,疾病诊断书还能带来诸多实惠。以订购机票为例,国内各大航空公司普遍规定,旅客因自身原因退票,需支付退票手续费等费用; 但旅客若能提交不适宜乘机的疾病诊断书,则免收上述费用。

  受制于法律要求,疾病诊断书不能像商品那样由市场来提供。但由于疾病诊断书可与经济利益挂钩,在利益的驱动下,虚假疾病诊断书禁而不绝,已成为顽疾。检索近年的新闻报道可知,“代开病假条”的违规广告在互联网上铺天盖地,买卖虚假疾病诊断书已经成产业。在电商平台上,有商家声称可提供全国各地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更有商家宣称可提供与疾病诊断书匹配的病历和检验/检查报告单。

  虚假疾病诊断书泛滥的原因

  虚假疾病诊断书大行其道,究其缘由,笔者以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不全。除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外,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经亲自诊察,即可签署疾病诊断书,经医疗机构加盖印章,即可生效。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未就疾病诊断书的内容格式、出具程序、填写(书写)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也未进一步规范。

  第二,验证不易。疾病诊断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如需验证疾病诊断书的真伪,须提交诊断书的本人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疗机构批准,方可查验。比如,律师可以去医院查询挂号、就诊记录,以验证病假条的真假,但实践中很少这么做。原因是,并不是所有医院都会配合。

  第三,惩戒不力。对于伪造、变造疾病诊断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疗机构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明定惩戒措施。上述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也不可谓不严厉,但出于执法人手、大众认同感等因素的考量,有些主管部门执行起来刚性不足,柔性有余。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疾病诊断书的行为应处拘留的行政处罚,可并处罚款。但一般情况下,使用虚假疾病诊断书主要目的是“多休息”、“少扣薪”,不像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对当事人影响甚巨,公安机关更愿意柔性执法。

  如何扼制虚假疾病诊断书

  虚假疾病诊断书泛滥并产业化消减社会诚信,减损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妨碍社会秩序,如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人身损害索赔类纠纷中发现,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对诊断证明书的严肃性和规范出具诊断证明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衍生了乱开、虚开、补开诊断证明书等现象,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了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赔偿义务方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不必要的上诉、上访,导致案结事难了。扼制虚假疾病诊断书乱象,最为简洁明快的做法莫过于设计出一套全面、具体、明确而且合理的行为规则,将各种疾病诊断书的出具、使用、管理行为纳入高效而有序的轨道。具体来说,笔者以为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其一,订明管理规范。以《出生医学证明》 为例,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 的通知》 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 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 已在全国普及。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 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参照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做法,尽快制定疾病诊断书管理办法。将疾病诊断书做为诊断证明文件的统一名称并发布统一其格式,细化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的程序,聚合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的行为规范(如须和病人建立诊疗关系、亲自诊察、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等),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等既有参照物确定诊断书中建议事项(如最长休息期)的填写标准。

  其二,强调惩教结合。对出具明知与事实不符疾病诊断书,滥伪造、变造疾病诊断书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严重行为,各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惩不贷。对违法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处罚的,可将其违规行为依法录入社会信用系统。主管部门还可以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强调惩教结合,提升执法效果。如借鉴台湾地区医师法的规定,责令签署明知与事实不符疾病诊断书的医师接受额外一定时数的医学人文继续教育课程(如医事法律、医学伦理等)。

  其三,重视科技手段。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地区开通互联网挂号、检查/检验报告网上查询等互联网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地区可以在借鉴税务部门“机打发票”的做法,在医疗卫生管理系统添加疾病诊断书管理模块,患者未经诊察医师在管理系统录入挂号信息和诊疗信息,无法打印疾病诊断书。一经录入的疾病诊断书,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可在互联网上查验。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生命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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