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年起,蒋某通过在网络上向他人购买或交换数据等方式,长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及移动硬盘中。
2015年起,蒋某开始通过网络渠道向他人转售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此获利。2015年11月,蒋某向黄某出售其非法获取的某市数十所中小学学校的学生信息,获利11000元。
2016年6月,经学生家长报案,公安机关将蒋某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蒋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对蒋某的量刑过轻,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庭调查
2017年6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市检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员:
蒋某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蒋某:
我从网上获取的信息,只是用于课外机构招生宣传,且出售的信息只占很小一部分,并非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二审法院考虑到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1、蒋某通过网络下载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非法获取?2、蒋某行为是否属于情况特别严重?
检察员:
蒋某所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非常详尽,不属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下载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系非法获取。
蒋某:
我从网上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是用于自己学生课外辅导招生及广告宣传,不属于非法获取,且大部分信息已主动删除,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不应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员:
蒋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文件达17.8万余个,仅抽取其中的9个数据文件,即提取到248万余条内容较为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特别巨大。蒋某还通过QQ群与不特定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散播范围无法控制,且泄露的为某市中小学详细的学籍信息,性质极为恶劣,潜在威胁性极大。
蒋某:
出售给黄某及与家教同行交换的学生、学校信息只占涉案公民个人信息中很小的一部分,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行为并非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蒋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特别巨大,蒋某还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不特定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散播范围无法控制,其出售的信息均为某市中小学生信息,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极为恶劣、潜在威胁极大,应当认定蒋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其主动删除信息,未再对外扩散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故改判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文/张微
欣法官提示
1、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公民隐私,一旦扩散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私自下载、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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