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一家并无生产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却对外号称拥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以此为名招揽投资人,骗取巨额资金。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倪某因犯集资诈骗罪,最终连同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原判,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7日,倪某在上海登记了一家公司,并租赁徐汇区宏汇国际广场一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在此后的半年时间内,倪某雇佣王某等业务团队,以某公司卫生洁具流水线投资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虚假宣传,招揽投资人,后以其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的高额回报,总计骗取资金344万余元。
2015年7月,倪某因在南京市实施相似的诈骗犯罪活动,被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当月21日,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公安人员前往江苏省句容监狱,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倪某带回上海,倪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虚假宣传公司流水线项目,在上海的融资金额应为200万元左右,均用于上述项目,并非集资诈骗。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认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虽对罪名等有辩解,但系其对法律的不同认知,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金额共计3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处罚。根据现有证据,其名下登记的公司仅系空壳公司,并无生产经营能力,且倪某通过设立公司在沪非法集资所获得的资金,既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能力归还,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倪某犯罪金额的认定不仅有投资人的陈述、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客户资料表及鉴定意见等为证,且已扣除了倪某案发前退赔的部分犯罪金额,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故倪某的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倪某当庭翻供,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如实供述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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